【我的讼No.1248】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与另外三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一家养猪场,前期投资350万元均由当事人承担。要是养猪指标无法办理成功,则合伙经营协议自动解除,投资款350万元转为借款。因为养猪指标由其中一个合伙人去负责办理的,前期投资款都转账给他,但是此人是另一合伙人介绍的,当事人跟他并不熟,信不过他,便同时要求这两个合伙人一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仍然是350万元,月息2%。
当事人没想到养猪指标没办下来,那个拿钱的合伙人也拒不归还这350万元,称找关系已经花掉了。当事人催了很久,他们才还了5万块,只好向法院起诉这两位合伙人。我觉得这个案子虽然表面看是合伙纠纷,但是合伙关系已经解除,已经转化为借贷关系,故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那位拿钱的合伙人一直未出现,缺席审理,另一合伙人则请了两位律师代理他的案子,郑重其事。如我所料,他抗辩称本案法律关系是个人合伙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此外,他称他只是代另一合伙人收钱,并不是实际的借款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这两个抗辩理由应该不会成立,我没怎么理会。
**次开庭之后,这个合伙人提供一张收款收据,确认收到他的还款128万元,上面有当事人的签名。原来当事人追款之后,那位收钱的合伙人没钱归还,但称自己在某村承包一个池塘,转让这个承包合同,可以卖100多万。当事人叫了自己的朋友去看,朋友觉得值得买,便受让了这个承包合同。这位合伙人于是出具收款委托书给当事人,相当于要当事人去收他朋友的128万元,当事人以为可以收到朋友的128万元,便向其出具前述收款收据。不料,后来当事人并没有收到朋友的128万。
当事人这样说,我只能信以为真,便称未收到128万元,不能从借款中扣除该128万元。因为收款委托书上有当事人账号,我还提供了这个账号的银行流水,证实并没有收到他朋友支付的128万元。不过那个出庭的合伙人坚称当事人已经收到钱了,是他朋友以在某某公司的分红款抵的。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与两位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约定,若养猪指标不能办理成工,合伙协议自动解除,故该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形下,应视为该协议已经解除。借款协议的内容与合伙协议的内容相吻合,应认定为当事人已经就合伙协议解除后以借贷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出庭的合伙人主张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但是未举证证实自己的居间人或代理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其为适格合同当事人。
此外,就128万收款收据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收款账号并未收到128万元,但不排除当事人以其他方式收取这笔款项,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在签署收款收据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将这128万元从借款利息中扣除。因为借款的时间较长,利息已快达到128万元,法院*终认定的未归还借款本金仍有300多万元。当事人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未上诉。
那个出庭的合伙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被中院维持原判。之后,他又申请再审,仍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将这位合伙人的唯一房产拍卖,收回了部分欠款。
听当事人讲,这位合伙人只是一个猪饲料销售员,经济状况并不好,但是他跟那位称自己很有关系的合伙人相熟,是他促成了这一次合作。他觉得只要养猪指标能办下来,那个猪场能赚大钱,所以便同意做合伙人,也愿意成为共同借款人。不料,事与愿违,他不但没能成为猪场合伙人,还因此背上巨额债务,唯一的房产也被强制拍卖。对他来说,人生的风险真的产生于一念之间。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