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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98

时间:2024-03-05 14:57:14 点击:21

【我的讼No.1252】公司解散纠纷

我有一家顾问单位,公司两位股东是夫妻,各持股50%,丈夫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妻子任监事。两位股东离婚后,妻子总是怀疑丈夫转移了公司财产,将公司所有财务资料都拿走,自己找会计师去审计,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她要求参与公司管理,但前夫认为她参与进来,只会把管理搞砸,坚决不同意。她于是便提起一系列的针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这个案子便是其中之一,也是其中看起来*严重的案子。

她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列公司为被告,前夫为第三人。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认为公司应予解散。主要理由有:公司成立20年没有分红;故意孤立原告,剥夺其股东权利;公司无法对公司事项作出决议,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继续存续会损害原告利益。

我针对她的起诉,提交了几组证据。**组证据是他们的离婚判决,证明两位股东是夫妻,是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将公司股份分割为五五比例的,公司治理有别于普通有限公司。第二组证据是公司的完税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据,用以证明公司仍在正常纳税,有大量的缴纳社保的员工,经营状况良好。第三组证据是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在近两年开过股东会,形成了股东决议,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第四组证据是公司为原告报销费用及借款给原告的证据,证明虽然没有分红,但是原告仍然通过其余途径从公司获取了利益。

在答辩状中,我主要针对公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四种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进行分析,认为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解散事由:没有两年不召开股东会;没有两年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存在董事会,不会出现董事长期冲突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继续存续会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

开完庭后,女法官把原告留下来,跟她聊了一会。不知道她们的谈话内容,但是神奇的是,她把这个案子撤诉了。她起诉公司的案子至少在5个以上,有两个案子还申请再审,唯独只有这个案子,在开完庭后撤回起诉。

我做过好多个公司解散的案子,一般而言,要解散一个公司还是困难的,特别是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即便是对于停止经营的公司来说,都不那么容易,我们有两个公司解散的案子都是针对停止经营的公司提起的,但都没有成功。不过,也并不是说没有成功的可能,像本案这样,公司只有两位股东,两位股东各持股50%的,风险*大。我曾经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股权比例,一审法院判决不解散,但二审法院改判,判决解散公司。可见,即便在这样需要严格裁判标准的重要问题上,法院也没有非常准确的裁判宗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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