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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96

时间:2024-03-05 14:55:39 点击:22

【我的讼No.1250】劳务合同纠纷案

我有一家常年顾问单位,两位股东是夫妻,法院在他们的离婚案件处理中,将公司股份按五五比例分割。丈夫是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妻子任监事。这位法官没有想到,她的判决带来了一系列的诉讼。这个案子是妻子提起的**诉讼,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妻子主张为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应支付她四百余万元工资。

她本来是去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庭不予受理。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变为劳务合同纠纷。因为她只是公司监事,与公司事实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这个诉讼她大概率是不能成功的。不过,因为公司之前的经营期间,他们没有离婚,公司其实按用向他们支付工资的。不但有工资表,而且有工资支付记录。此外,她曾经帮公司处理过一点事情,公司为她报销过差旅费用。她在公司拿走了全部的财务资料,把这一部分作为证据。这是我唯一担心的证据。

我代表公司答辩称:其一,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且章程未约定监事的报酬,公司法也未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监事报酬。其二,原告已到退休年龄,不是劳动法所保护对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三,原告在起诉三年之前的劳务费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投资关系,股东兼任的监事系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行使职权,并不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并未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期限等进行约定。原告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基于其股东及监事的身份而履行的法定义务,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动之目的,系为追求股东之利益,而非劳动者在公司安排下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期间,她又补充了不少证据。主要是公司对一位业务员借款的处理,她想证明她履行监事职责了,公司应向其支付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会可以决定监事薪酬,上诉人作为公司监事,可以召集召开股东会,但是上诉人一直未召集召开股东会决定监事报酬,应视为其认可公司不应向其支付报酬。上诉人自称为公司经理,这与公司法有关监事不能任经理的规定是相悖的。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原本以为她会就此消停,但没想到她却异常执著,就这个案子申请再审。毫无悬念,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在她快到六十岁的时候,丈夫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分公司股权。她也许真是怀疑公司的财产都被丈夫转移,也许只是放不下心中的执念,再三对公司提起诉讼,总共打了四五个官司,有两个官司还申请再审,念念不忘,紧追不放。除此之外,她还多次报警,要把前夫送进监狱。股权平分的公司本来就是公司治理的雷区,如果两个股东还是关系不和离婚了的夫妻,那真是公司的恶梦。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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