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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95

时间:2024-03-05 14:54:58 点击:27

【我的讼No.1249】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当事人生产“猴头菇高纤饼干“,将这几个大字印刷在产品包装上。长沙一家电商公司,受当事人委托,在京东上销售该款饼干。“猴姑”商标商标权人认为当事人及长沙这家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同时被起诉的还有京东公司,但原告并未有针对京东公司的诉讼请求,京东公司明显是用来“做桥”的,这样原告就可以在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我同时代理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出庭应诉。

关于“猴姑”这个商标,还有一段故事。这个商标曾被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被商标总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认为“猴姑”与“猴头菇”存在对应关系,而后者属于通用名称,故判决宣告该商标无效。商标权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则认为二者不存在对应关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诉求。一波三折,“猴姑”商标*终被保住。

我代表生产厂家答辩称:猴头菇系一种食用菌的名称,因该饼干中添加了猴头菇成分,故以成分来命名该饼干,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猴头菇”与“猴姑”读音不同,字形不同,含义也完全不同,不宜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产品包装上印有醒目的生产产家的自有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解。因此,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同时代表销售公司答辩称:本案中厂家已经明确承认销售的产品是其所生产,即便该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但其作为普通的销售者,不应对其赋予过高的审查义务。销售公司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厂家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厂家有包装盒中心位置用较大字体“猴头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猴头菇”与“猴姑”商标读音相近、字形相似、意义相近,构成商标近似,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这种说理简单而粗暴,比如说二者读音、字形和意义相近,更遑论根本没有考虑“猴头菇”本身就是通用名称这一重要事实。

对于销售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商品中确实含有猴头菇这一原材料,一般销售者并不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不应对其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施以过于严苛的标准,故应当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厂家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继续诉讼,我们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个法院曾经判决无效“猴姑“商标,我们对改判还是抱有一些希望的。我重申了在一审中提出过的观点,同时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猴姑”与“猴头菇”形成对应关系,则不仅会与北京高院在商标无效案中的裁判宗旨相矛盾,还会导致所有的饼干生产企业再无使用通用名称“猴头菇”的权利,使得本身具有公共属性的通用名称“猴头菇”变成了饼干行业的禁用词,这就变相维护“猴姑”商标权人的垄断性利益,这与“禁止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原则相违背。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持一审法院相同的观点,认为二者属于近似商标。同时认为“猴姑”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作为同是从事饼干生产的经营主体,应知晓涉案商标并应秉持公平诚信的竞争原则,主动避让使用。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猴姑“商标权人在全国起诉了许多饼干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无往而不胜。即便有些偶尔失手的案子,他们也会提起上诉,然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这样就不会留下败诉的记录。这个判决是一个有争议的判决,许多做饼干的同行都很关注这个案子,颇有”同仇敌忾“的气势。虽然败诉了,我仍然接到多位律师的电话,跟我交流这个案件,有个律师甚至还说我的电话号码是法官给他的。此后,全国各地有多个饼干行业协会发文,谴责商标权人的“打假”行为,有的甚至以协会名义对该商标再次提起无效宣告,关于这个商标的争斗还会继续在江湖发生。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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