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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300

时间:2024-03-05 14:58:57 点击:23

【我的讼No.1254】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的前夫与某上市公司对赌,约定由该公司以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方式投资其前夫经营的公司,投资9000万元,占51%的股份。约定业绩对赌,连续三年分别要完成3000万、4000万及5000万利润,否则应按利润差额补偿投资方。投资方接管公司之后,其前夫失去管理权,无法对公司进行有效管理,业绩对赌自然无法完成。三年对赌期过后,该上市公司称三年的约定利润与实际利润之间的差额为2.5亿元,要求其前夫承担对赌责任。他们同时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并起诉了当事人,要求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个案子的一审在某省高院进行,为该上市公司所在的省,一审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代理二审,二审法院是*高人民法院。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决定,因为诉讼费要缴130余万元,让我深感这个托付的重量。

我在上诉状中提出几个观点:
**,案涉2.5亿业债补偿债务为纯负担性债务,不存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这种因现金补偿而产生的债务属于纯负担债务,对于当事人而言,没有因为负担该2.5亿元债务而直接获取2.5元款项或者其他利益,不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前提。
第二,案涉债务不产生于当事人与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具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基础。2018年投资人要求其前夫承担业绩补偿债务,但在一年前他们已经离婚。
第三,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为系当事人与前夫“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认定案涉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在标的公司只是一般的高管,没有股东身份,他们夫妻无法决定公司的经营事项。
第四,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明知《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以此认定“夫妻共同经营”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上当事人未签字,对对赌条款也不知情。
第五,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当事人与前夫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一部分,我详细陈述了我的理由。

二审开庭在*高院第三巡回法庭进行,同步直播。当事人没有参加开庭,在线观看庭审,她说开庭结束时,观看人数已经超过10万人。可见这个案子的观注度还是比较高的,*高院审理案件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遗憾的是,我的观点未被*高院采纳。*高院基本上引用一审法院的观点,认定这2.5亿元对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认为,虽然当事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显然知道对债条款的存在。虽然只是标的公司的普通高管,但此前曾经是该公司香港子公司的股东,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虽然投资人追索时当事人已经离婚,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出现对赌业绩无法完成的情形。

这个案子生效后,当事人名下数千万财产全部被强制执行,案件的输赢,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律师来说,代理这种案子的压力也可想而知。我的做法是,在接案的时候努力分析案情,给当事人说明诉讼可能面临的情况及我的思路,但是绝不增加当事人的期望,甚至要刻意降低当事人的预期。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一定要尽力而为,当事人身家性命所系的案子,要是让当事人看到律师的懈怠或者敷衍,那将他所不能容忍的,当然同样也是我们自己不能容忍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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