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手记

首页 >> 办案手记 >> 诉讼手记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99

时间:2024-03-05 14:57:56 点击:24

【我的讼No.1253】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在2010年与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合资建设一家高级酒店,由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经营该酒店。当事人出资5亿元建设该酒店,占合资公司股权80%,对方投入资金购买酒店用地,约需投入1.2亿,占股20%。合资公司实际注册资本100万元,当事人出资80万元,对方出资20万元。签订协议后,对方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受让一块土地,土地价值约1.2亿元,拍卖款由对方支付。

在已经解决酒店用地的情形下,当事人这一方负责的建设事宜一直进展不顺利,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一期工程。对方发函通知当事人,单方解除合作经营协议,要求当事人退还1.2亿元土地款。这个案件的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作经营协议已经达到解除条件,故确认解除合作经营协议,并判决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但是认为土地款已经转化为合资公司的不动产,应通过公司解散及清算程序解决,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因此驳回对方返还土地款的诉求。对方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在这个诉讼进行过程中,对方提起过一次公司解散诉讼。不过,因为不具备法定解散条件,被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继续推进酒店建设项目,但是对方发函要求停止工程报建和施工。因为当事人持股达80%,当事人多次召集召开股东会,通过多次股东会决议,要求对方配合工程报建和施工,均遭对方异议或拒绝。更为重要的是,对方不提供土地证原件,导致当事人没法报建。

当事人无奈之下,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属于合资公司的土地证。因为本案一审开庭时,对方再次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要求解散公司,故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双方的合资经营合同已经解除,且对方已经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有关土地证返还的事宜应在解散和清算程序中解决,故驳回合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合资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个判决值得商榷,因为一二审法院已经预设了合资公司符合解散条件这一前提了,事实上,土地证归合资公司所有,合资公司当然有权要求持有原件的股东返还该证件。

对于对方提起的第二次公司解散之诉,我觉得单纯从公司权力机关的运行来看,肯定不符合解散条件;但是法院如果认为合资经营协议是公司运行的基础,因为该协议已经被法院确认解除,则本案法院判公司解散的风险很高。

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和对方仍在协商,看是不是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我为了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协商,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宜由基层法院处理,因为合资公司登记在市级工商局,且公司资产超过4亿元。一审法院驳回我方管辖权异议,我方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就在这个时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对方对合资公司的土地进行评估,目前价值已经接近4个亿,在这个基础上,减去双方投入,这一结果算作合资公司的资产增值。由当事人收购对方20%股权,对价为土地原价1.2亿,加上对方这些年的支出(比如律所费和诉讼费等),再加上资产增值部分的20%,合共约1.8亿元。具体操作方案则是由对方撤回公司解散之诉,再由当事人提起一个股权转让的诉讼,在股权转让的案子中,双方对这一和解方案进行确认,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这个项目已经开始13年了,双方的诉讼持续了七八年时间,好在土地增值解决了双方的矛盾,达成了一个明显双赢的解决方案。坦率的讲,这个案子能够以这种方式结案,出乎我的意料。我担心对方会执意解散公司,而且要求在清算中拿走所有(或者绝大部分)的土地增值,毕竟土地是他在10多年前出资拍下的。幸运的是,合资公司没有走向解散和清算的道路,但我没有料到,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已经支付近9000万**期款项后,这个案子又风云突变。当然,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3926215878

  传真:13926215878

  邮箱:xiaoming72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