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手记

首页 >> 办案手记 >> 诉讼手记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97

时间:2024-03-05 14:56:26 点击:18

【我的讼No.1251】运输毒品罪刑案

我博士同学有一个堂弟,涉嫌毒品犯罪在广西被抓,他希望我能帮忙辩护,我便接了这个刑案。案发地是一个非常偏僻的小县城,交通极不便,我们费力颇多,希望案件能够有好的结果,不过遗憾的是,奇迹没有发生。

**次会见时,我同学特地抽空陪我去的,我会见完告诉他,这个案子估计就是判15年,因为法定刑就是15年起步,基层法院*高也只能判15年,所以就是15年,不会多也不会少。除非我们能够改变罪名,变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那可能就有机会判7年多。

当事人本身吸毒,在微信上与上家联系好,一个人背着书包飞到广西某县。到银行取款后,联系上卖家,购买了100克冰毒。交易完成后,他叫了一个的士,准备打的回老家湖南,刚行驶到两公里外的高速路口,便被警车包围,他和的士司机均被刑拘。的士司机在被关十余天后,公安查明与其不存在共谋行为,被释放。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在于改变定性,只有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才有轻判的可能。我找了几个案例,像他这种情况,被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案子,供法庭参考。我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其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被告人购买毒品后携带的行为属于动态持有毒品,而非运输毒品。

具体来说:其一,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在特定地点之间运输并送交毒品,仅属于动态持有;其二,从主观方面上分析,被告人缺乏运输目的,因此本案中的动态持有并非运输毒品;其三,若将为了个人吸食而携带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则违反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为吸毒并不构成犯罪;其四,本案并未查清被告人是为谁运输,毒品的上家下家是谁,运输毒品的目的,是否牟利等事实,不宜定性为运输毒品罪。

一审法院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单纯地占有支配(包括吸食消费)毒品,持有毒品不是为了进行运输或是正处于运输过程中。本案的被告人是为了购买冰毒带回老家,具有以个人携带的方式运输毒品的故意,主观目的是为了转移毒品,追求的是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以使毒品空间位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判处当事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个说理并不能说服我们,因为动态持有也存在毒品的位移,更何况当事人家在湖南,他为自己吸食也应将毒品带回湖南。不过,我们也清楚,对当事人*不利的是武汉毒品会议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争取一下,看二审能否改判,毕竟实务中有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个案。

上诉后,因当时正值疫情期间,二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我申请开庭申请,未获准许。我写了篇幅很长的辩护词,说明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不料二审法官在裁定书中一句话打发我:“对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的定性错误,经查,一审判决对此已作了充分的论述,本院予以认可,在此不再赘述”。裁判之武断和草率,令人发指。

这是一个其实是早知道结果的辩护,但是我们仍然希望能够发生奇迹,因为改变案件的定性,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巨大的利益。我们有的案子也是这样,拼尽全力,似乎并没有帮到当事人,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我们工作的意义。有些时候,我们的努力争取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意义所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3926215878

  传真:13926215878

  邮箱:xiaoming72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