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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93

时间:2024-03-05 14:53:26 点击:116

【我的讼No.1247】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准备开发一个旅游地产项目,为了建设该项目的配套设施,与某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租该村土地1800亩,承包期50年,合同约定若当事人不能完善相关手续,或拖欠一年承包金不支付,该村可以解除合同。之后的12年间,这个旅游项目因未能取得手续并未开建,双方因此持续进行多场诉讼,该村更是四次起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但均没有成功。

**次诉讼由当事人提起,因为1800亩范围内,有一块地被该村给其他公司作种植之用,当事人起诉要求该村返还该地块并赔偿损失。经过一二审诉讼,法院认为卫星测绘影像图证实该地块与当事人承租的地块并不重合,且该种植园在案涉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故认为当事人无权就该地块主张权利,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提起一个诉讼。因为1800亩土地中有一个厂房,该厂房租给一家皮革厂使用,当事人与该村就该厂房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由当事人支付320万元征用该厂房,在当事人与该皮革厂就其加建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后,由当事人承接该村与皮革厂的租赁合同。后因当事人未能与皮革厂达在赔偿协议,亦未按约定支付320万元,数年后再次支付,被该村退回。当事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该《补充协议》。一二审法院认为,因为当事人未能与皮革厂就其加建部分达成赔偿协议,故当事人承接该村与皮革厂租赁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驳回当事人该项诉讼请求。

不久后,该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由当事人赔偿违约金50万元。起诉理由是合同签订已经四年时间,但是当事人并未完善项目的相关手续,项目无法启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项目批复及相关文件作为证据,证实案涉项目已经取得一定的批准手续,后来法院认为承包经营期限50年,双方履行合同才几年时间,在当事人已经取得一些批复手续的情形下,不宜判决解除合同,遂判决驳回该村的诉求。该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四次诉讼由该村提起,原因是当事人拖欠一年多承包金未付,原告诉求仍是解除案涉合同及支付拖欠的承包金。后来因为法院要求原告按照全部合同金额支付诉讼费,诉讼费用高,原告撤回解除合同的诉求,仅保留支付承包金的诉求。我提出先履行抗辩,称1800亩内,有一个地块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将该地块交付被告,在原告未依约交付的情形下,被告有权拒付承包金。不过,我的观点未获法庭支持,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由当事人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当然,之后的判决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是错误的,当事人是可以就承包金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

官司打了数年,我看到对方解除合同的态度非常坚决,但项目仍未取得批文,要是不采取正确策略,案涉合同早晚会被解除。我留意到上一个案件中提到的那个地块,该村租给别人堆放建材,租期已到,按约定应交付当事人使用,此外,那个皮革厂的事情,之前的判决书并未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那是不是可以换一种方式履行呢?比如由该村该收取皮革厂的租金支付给当事人。因此,我们策略性地再次起诉,要求该村交付堆建村的土地及已收到的皮革厂的租金(扣取征收款320万元)。

这个案子两个诉求,针对堆建材地块的诉求,对方律师轻描淡写,称合同到期后未再出租,一块烂地,你们想用就拿去。他没想到他这一句话,直接导致他之后两次诉请解除合同均遭驳回。针对皮革厂租金的诉求,对方也很气愤,称我方”明火执仗“,因该厂租金基本上可以抵得上土地承包金。我方即便不开发该项目,也有钱赚。因为对方律师对诉求的承认,一审法院判决该村向我方交付堆建材地块,但认为皮革厂租金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我方就被驳回的诉求上诉,遭二审法院驳回。

这个诉讼终结后,因为房地产行业遭遇寒冬,当事人欠承包金一年多未付,该村再次起诉,第三次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当事人支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支付违约金。我觉得对方在上一个案件中同意将堆建材地块交付我方,这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现在双要求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法院同意我的观点,认为对方是重复起诉,故判决驳回其起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不但解除合同的诉求未获支持,连要求支付承包金的诉求法院也未审查。

上一个案子二审判决生效后没几天,当事人就收到对方催交承包金的函件,称再不交承包金将解除合同。我们预料到,下一个解除合同的诉讼应该很快就会来到。我一方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堆建材地块案的判决,这个地块确实是块荒地,对当事人来说没有利用价值,但是在整个诉讼中,这块荒地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收集证据,准备起诉对方,我到了承租土地的现场,发现该村在半山坡上建了两个度假屋,这个并没有知会当事人。我们拍了照片,准备起诉要求对方拆除这两个度假屋。

果不其然,对方很快提起第四次解除合同之诉。我看到对方既然已经起诉,便在他的案子中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拆除度假屋。开庭后,我答辩称对方的起诉仍然是重复起诉,但是对方坚称他们在上一个案子结束后要求当事人支付承包金,当事人仍然拒付承包金,他们依照这个新的事实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法官试探性地问我:如果法院认为对方属于重复起诉,你们的反诉是不是可以撤回?我同意撤回反诉。与此同时,执行法院召集双方到堆建材地块做了笔录,由对方将该地块移交给我们,我把这个执行案的执行终结的文书也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不久后,法院便仍以重复起诉为由判决驳回对方的起诉,还在判决书中对双方多年来的诉讼行为进行批评。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决。

近十年来,凡七轮诉讼,直到今天,仍未息诉。对于法院来说,实在是浪费司法资源;但对于律师来说,特别是对像我这样做诉讼很多的律师来说,觉得这样的案子难得,在这样的案子中,律师的知识和经验似乎有了用武之地。各种机缘巧合,使得对方四次在解除理由充分的情形下起诉解除合同,均未获法院支持,这也使得这个案子颇有看点,让投身于其中的律师感到专业上的兴奋。国家不幸诗家幸,对律师来说,似乎也有点这样的意思,虽然这显得很不厚道。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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