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46】合伙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承接了一个砂厂,与该砂厂原业主签订合伙协议。他占砂厂90%股份,留10%的分红权给原业主。砂厂经营所得先归还当事人支付投资款的50%,原业主可以每月查账,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环保问题,砂厂所在的县发文要求关停该砂厂。原业主要求当事人结算合伙财产与利润,遭拒后起诉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退还场地押金6.2万元,支付合伙利润37.8万元以及退还股本22万元。
我研究案子后发现,原告对砂厂设备申请了财产保全,这个案子当务之急是换保。因为砂场设备值几百万,现在处理还能够值一些钱,要是等案子打完,就会是一堆废铁。原告财产保全的金额只有70多万元,法院要当事人提供近4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便解封了砂场的设备。这样无论官司结果如何,当事人可以将设备尽早脱手,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此外,当事人觉得应该提起反诉,到时候也许能够跟对方和解结案。我认为反诉不一定成功,但可以对抗一下本诉,便提交民事反诉状,要求判令解除合伙协议,要求对方退还200余万收购款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理由是原告欺骗当事人,称砂厂的合法手续,且可以办理电力增容,事实上砂厂无手续且电力无法增容,使砂厂因电压不够无法正常生产,此外,原告隐瞒了砂厂曾经向河道偷排淤泥的事实,这直接导致砂厂被关停。
就原告的本诉来看,我觉得基本上不能成立,但是要求支付利润一项要慎重,这取决于对砂厂财务状况的审计,要是有利润,应该还是要分给原告的。原告不但保全砂厂的会计资料,还申请了利润鉴定。法院因此委托鉴定机构,不过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会计账册,鉴定机构无法鉴定,作退件处理。
这个案子的事实比较复杂,法院开了多次庭。因为还涉及到前面两任业主的事情,法院将他们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对于砂厂有无合法资质、电力无法增容的原因、环保违法行为以及原告的欺许行为,双方都提供大量的证据,进行了多轮的质证。一审法官主持调解,但是原告是一个小伙子,年轻气盛,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官只好作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砂厂卖给当事人之后,在合伙体中并未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合伙关系。因为合伙合同有约定,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砂厂不能继续经营,负不追责,故双方诉请的违约金均不支持。原告诉请的场地押金,事实上是由原告交还前业主,由前业主移交给当事人的,属于当事人所有,不应退还原告。因缺乏利润鉴定报告,对原告诉请的支付利润不予支持。因合伙协议保留给原告的只有10%的分红权,原告并未出资,不能诉请退还股本。此外,法院认为,我方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故对我方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判决驳回我方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觉得这个结果已经达到他的目的,没有上诉。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个案子的教训不在案子本身,而在对于经营风险的判断。他花了200多万承接了这个砂厂,还花钱购置设备,安装变压器,准备大干一场。不料电力根本无法增容,只能用低压进行生产,导致生产极不稳定。更为要命的是,砂厂在此前的生产中向河道排放了大量的淤泥,原来河水较深,看不到淤泥,等到枯水季,大片淤泥祼露在河道中,自然资源局直接关停了他的厂。经营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