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手记

首页 >> 办案手记 >> 诉讼手记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91

时间:2024-03-05 14:52:02 点击:107

【我的讼No.1245】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我曾经在高校教过合同法,有一位学生毕业后在法院做书记员,她男朋友因为合伙经营公司的事情被人起诉了。本来她父亲就是做律师的,但她说相信我的“技术”,带着男朋友来找我,我便接受了这个委托。

当事人跟一个教育培训机构老板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数十万元转让该老板35%的股份,后来他虽然已经参与公司经营,但是一直未付股权转让款,股权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疫情来了,公司生意惨淡,经营不下去。这个老板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把公司关停。他听律师说可以向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款,便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我研究起诉材料后发现:**,这个老板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并不是该公司股东,当时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其妻子,他并不具有处分公司股份的权利。第二,这个转让合同有一条写明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合同才生效,我方可以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第三,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已经“作废”了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从这几点来看是比较乐观的,但是原告提供了当事人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以及他们核对账务的证据,这些证据对当事人非常不利。

其于上述几点发现,我提出相应的答辩意见:其一,原告不具有处分该公司股权的权力,权利人未追认,案涉合同无效;其二,合同约定付转让款后合同生效,因被告未付款,合同未生效;其三,即使合同有效,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已经解除案涉合同;其四,被告自始至终未取得股东身份,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

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这几个观点,认为原告不具有处分权,且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后方生效,故案涉合同无效。而且,因双方已经通过微信终止案涉合同,在终止前双方按无效合同实际经营公司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非本案审查范围,原告无权根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案涉合同签订时其与该公司唯一股东是夫妻,合同有效。虽然合同约定付款后方生效,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视为合同条款的变更。此外,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微信“作废”的是另一份合同,不是案涉股权转让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还有一个条款约定签字后生效,故案涉合同有效,但双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合意解除合同。其次,因为上诉人在合同签订时至解除时不是公司股东,因此案涉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无须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给上诉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虽然只有几十万的争议,且一二审法院都判当事人胜诉,但一二审法院的观点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一审认为合同无效,二审认为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法律工作中思辩的乐趣和烦恼,由此可见。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3926215878

  传真:13926215878

  邮箱:xiaoming72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