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42】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当事人公司有两个股东,持股各50%,有一股东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且掌管公司印章和财务,另一股东任监事。这个公司的业务很单一,仅有一副土地出租给一个混凝土公司。在这块土地的出租问题上,两位股东存在根本分歧,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要求收回土地,并以公司名义起诉混凝土公司,但另一股东要求继续出租。在当事人公司起诉混凝土公司要求返还土地之后,任监事的股东起诉了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并列公司为第三人。
该股东的诉求包括:1、要求撤回原来发给混凝土公司通知交还土地的函件;2、要求被告协同公司撤回诉讼;3、要求依法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4、要求交回公司印章。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诉讼,被诉的股东聘请另一位律师代理诉讼,我代理公司应诉。
后来我发现被告的代理人并没有举证,答辩也完全围绕原告的诉求进行,虽然称原告诉求应予驳回,但似乎并不在点子上。我觉得我虽然只是第三人的代理人,但可能要负责全案的举证和答辩工作。
我提出几个答辩观点: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是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公司应为原告。原告仅为公司股东和监事,不是适格原告。原告若以监事身份起诉,也必须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他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原告若以股东身份起诉,也需要用尽内部救济途径,还要证明存在紧急情形,而目前并无这两方面的证据。因此,其以个人名义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原告提出的四个诉讼请求,我也一并提出答辩意见:对于撤回函件的诉求,因发送交还土地函件是商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法院无权干涉;对于撤回诉讼的诉求,因为诉求同样是商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且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畴,法院不得干涉;对于召开股东会及重新选举的诉求,同样是公司内部治理的范围,审判权不得介入;对于交回公司印章的诉求,因印章属于公司财物,应由公司起诉,此外,交还印章有专门的案由,不能在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中予以解决。
总体来看,起诉的股东看似有足够的理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律师对于诉讼形式的选择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他的律师在庭上反复提他没法拿到公章,不能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是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诉状其是不需要公司加盖公章的。可见,他没有公章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开完庭后大约一个月的样子,我们收到法院寄来的撤诉裁定,看来是原告知道胜诉无望,主动撤诉。因为原告是当地人,跟法院比较熟,也有可能是法官提示原告,要求原告撤诉。不过,虽然这个案子就此结案,但是两个股东的纠纷却持续了好多年,在此案之后,又有多个诉讼被提起,讼事绵长,直到打到公司也解散。可见,两个股东各50%的股权结构是非常不好的结构,做公司的老板都要引以为戒。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