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41】盗窃罪刑案
这是一位朋友介绍的案子,朋友把我吹得很厉害,不好推辞,便叫团队其他律师和我一起办了这个案子。
当事人在一个公司做事,在2013年时候,伙同其他同事将公司的木材偷卖出去,除他和另外一位仓管之外,其余同案犯均在当时抓获归案,且已被判刑。这两位漏网之余,在外面七年未归案,直到2020年,那位仓管被抓,将当事人招出,当事人才在家中被抓,被移送至广东,接受刑事审判。
因为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的刑期大概率在三年以上,取保成功率不高,我们还是试着为当事人申请取保,但未获准许。因为其他同案犯均已判决,这个案子就变得相对简单,争的就是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问题。然后就是根据我们预判的刑期,跟检察机关沟通,看认罪认罚能够做到多长的刑期,再考虑是否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与仓管及保安队长密谋盗窃公司的木材,还负责联系货车拉木材。他总共联系两位货车司机,拉走三车木材,当货车装运木材时,他都在帮忙装货。此外,又是他联系买家,将三车木材以25万元卖出。公安鉴定,这三车木材的市场价接近50万元。由此看来,当事人无疑是主犯,我检索到此前被判刑的保安队长、货车司机和木材买家,有两人被判三年以上,估计当事人的刑期不可能低于三年。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配合态度非常好,公安机关还为他出具材料放在案卷中。后为我跟检察官沟通,问他如果认罪认罚,能否建议量刑三年,*好是缓刑。检察员刚开始不同意,因为同案犯均被判实刑,而且有高于三年刑期的。我提醒检察官,当时是2013年,还没有认罪认罚制度,现在有了这个制度,只要不低于法定刑期,就是合法的。检察官才同意出具量刑建议,认为当事人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量刑三年。
在开庭的时候,我们的重要目标就是为当事人争取缓刑,虽然这个目标很难。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当时他未被追逃,是因为同案犯没有供他。在多年后,公安机关到他家,要妻子通知他回家,他明知警察上门,没有选择逃避,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据是分赃时,仓管员拿了六成,当事人只得两成。此外,被害人公司被盗卖的木材已经全部被追回,未造成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后就是当事人是初犯偶犯,构成坦白,且已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没有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不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当事人满意这个结果,未要求上诉,这个案子就此了结。
我做过多宗当事人逃跑多年后归案的刑案,在归案之后,当事人都是如释重负,均表示在外面的日子并不如想象的轻松。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尤其明显,让我印象深刻。我会见他时,跟他聊案情,他表示不必过多纠缠事实问题,该认的全都坦白,刑期能够在四年以内,他就很开心。跟我谈得更多的是家庭情况,担心妻子和小孩,细心交待妻子今后的生活。如今算来,他早已出狱,偿了10多年前欠下的刑债,如同我们这些办案人,结了这案,终于内心释然。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