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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86

时间:2024-03-05 14:48:23 点击:106

【我的讼No.1240】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与另一股东在村民手上购买70余亩土地,并在这个土地上办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共三个股东,他们各持股40%,另一股东任法定代表人,持股20%。此后,政府将这块70余亩的土地中的50亩转变为工业用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这两位各持股40%的股东重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把这块土地拍卖下来。这个新公司,他们各持股50%,当事人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掌管公章和财务。

有三个股东的这家公司的经营状况一度非常好,但是当事人与那个持股40%的股东不和,开了多次股东会,想了很多调解方案,也不能缓和。因为当事人掌控了土地所在的公司,那个股东可能担心当事人拿土地要挟,便拿出数份合同,称这个土地租期至2028年止,而实际上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当事人为了避免此人弄假成真,便以土地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我作为土地公司的代理人,持一份已经到期的租赁合同,要求承租土地的公司(有三个股东的那家公司)返还土地。这其实是一个可能有严重后果的诉讼,因为承租人公司投资巨大,也几乎无法搬迁。

承租人公司提交了多份合同,包括2028年到期的合同,称租赁合同期限仍未届满。称我方提交的租赁合同只是为了报税而制作的,不是真实的租赁合同,因为他们公司投资巨大,不可能只签订一年租期的合同。此外,承租人公司称土地公司的起诉并不是公司的意思,而是我的当事人个人的意思,不应获得法庭的支持。

我仔细看了2028年到期的租赁合同,发现这份合同只是为了办理银行贷款而制作的租赁合同,并非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但土地面积不一致,租金金额以及支付时间均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我重点对这个证据发表了我的质证意见,因为只要这个证据被否认,就没有在庭审时租期仍未届满的租赁合同。

在开完庭后,承租人公司找到了几份往年的租金支付结算书。结算书上写明了租金金额及支付时间,在末尾处均有写明,租期九年,自2013年至2022年2月28日止。之前,他们以为2028年到期的合同可能获得法庭的采纳,所以故意没有提交这几份证据,在觉得那份合同很可能会被否认的情形下,他们退而求其次,提交了还剩一年多租期的合同。

因为这几份租金支付结算书上均载明租期,与租金金额及支付时间也可以吻合,应该可以据此认定真实的租期。可见,双方提交法庭的多份租赁合同都不是真实的租赁合同。后来法院就根据这几份结算书,认定租期至2022年2月28日届满,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我觉得这个案子没有必要上诉,当事人同意,便只打了一审。

虽然法院未支持我方的诉求,但是判决书的作出时间是2020年12月,离租期届满时只剩14个月,承租人和那个40%的股东(亦即土地公司另一50%的股东)仍然非常紧张。他们担心我们在一年后再次起诉,要求承租人返还土地,那样就会非常被动。因此,他主动出击,提起了几个诉讼,包括两宗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以及一宗公司解散诉讼,这些诉讼持续三年多,至今也没有完全结束。他后来还代表出租人公司名义与承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使本案变得更为复杂。

从诉讼的角度来看,本案不失为一个有关股东纠纷的精彩案例,不过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这么多的诉讼似乎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这是诉讼的悖论,是诉讼结果给诉讼功能开的一个玩笑。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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