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39】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当事人是一家公司持股40%的股东,该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但是当事人与另一持40%股份股东不和,经过代理人多次召集召开股东会,仍然不能解决。当事人希望拿到公司的财务资料,我们便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准备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我们首先向公司发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及内部管理资料供当事人查阅或复制。公司收到之后,并未作出回应,也未根据要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这样一来,我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股东知情权。
我们的诉求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要求查阅和复制的部分,包括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等资料);二是要求查阅的部分,包括全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相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合同资料)。
公司方面的代理人主要提出三点抗辩意见:一是公司股东有一个微信群,每个月公司财务均将相关报告发送到群内,并将纸质报表寄送各股东,当事人不能再行使股东知情权;二是当事人已经委派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审计,没必要再次行使股东知情权;三是当事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法院不应支持。这几个理由当然不值一驳,相关的判例非常多,即便财务人员是当事人委派,当事人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而“不正当目的”需要由被告方举证,目前并无这方面的证据。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审法院居然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认为公司已经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行使,无再次行使的必要。我代理了不少股东知情权案子,无往而不胜,真没想到这种案子还能输,只能果断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的观点还是跟一审差不多,但法官的水平明显高于一审,审得比较仔细,也还算专业。后来的二审判决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权利之一,当事人已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方没有配合,但也未提出异议。此外,公司主张当事人具有“不当目的”,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二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提供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给当事人查阅、复制,期限为三十日;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二审改判,我们都很高兴。不过,严格来说,二审判决仍然是不正确的,它没有区分哪些资料是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哪些资料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而是笼统地判令查阅和复制全部资料。当然,这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我们自然没有意见。好在对方的律师似乎也并不专业,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在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后,公司完全按照这个判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聘请一个财务团队,花一近一周时间,把公司的财务资料审查得清清楚楚。
从这个案子来看,我们其实也可以借用西谚的说法。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因为正确而变得权威,而是恰恰因为它是终极权威,因此它是正确的,即便有时候它并不那么正确。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