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手记

首页 >> 办案手记 >> 诉讼手记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81

时间:2024-03-05 14:43:13 点击:97

【我的讼No.1235】民间借贷及追偿权案

某公司为了融资,与本案的原告签订一份《借用抵押物协议》,约定由原告将自己的房子向银行抵押借款,资金归该公司使用。借款金额约500万元,该公司每月支付约4万元手续费给原告,若不支付或者逾期不能归还抵押物,视为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这家公司的股东均在这份协议上签名,当事人为股东之一,股东对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由该公司一股东向银行借款480万元,原告以房产为该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后来,这个股东无力归还银行借款,银行起诉该股东及原告,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无奈,为该股东归还借款本息600余万元。

这名原告先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提起诉讼,主张签订《借用抵押物协议》的公司为借款人,其股东为担保人。这样的起诉方式明显是存在问题的,因公司和其他股东均未出庭应诉,我提出几个观点:一是原告与该公司虽然签订《借用抵押物协议》,但明显不存在借贷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存在;二是我的当事人虽然是《借用抵押物协议》的保证人,但是不应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即便原告认为我的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另案起诉,不能在本案中同时主张。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应为原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来在二审中不知何故,又撤回上诉。等了一年多时间后,她再次提起诉讼。

这一次的案由是追偿纠纷,她仍然将公司和股东均列为被告,主张向银行借款的股东向其支付600余万元,公司及其他股东向其支付借用抵押物手续费近3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

这样的起诉比上一次靠谱,但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仍然是不成立的。因为追偿权的行使只发生在担保人及债务人之间,而当事人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要他承担责任仍然没有合同依据。

果不其然,法官认为在银行借款的股东应该向原告支付600余万元,但是原告主张的借用抵押物手续费、违约金均不在可以追偿的范围内,仍然驳回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当事人们想到了一个绝佳的融资模式,借别人的抵押物到银行借钱。本案的原告为了赚取借用抵押物手续费,与他们达成一致协议,她不料借款人还不起钱,她不但没拿到所谓的手续费和违约金,还被银行告上法庭。在她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她去向这些当时与她签借用抵押物协议的人追偿时,发现这个协议并不能保护她。她拿这个协议,两次起诉,都没有成功。虽然法院判决银行借款人向其支付她代为清偿的600余万元,但这个人显然早已破产,完全没有还款能力。民间金融的风险,以本案观之,可见一斑。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3926215878

  传真:13926215878

  邮箱:xiaoming72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