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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77

时间:2024-03-05 14:39:30 点击:56

【我的讼No.122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的丈夫欠有大额债务,他们在婚内购买了8处房产,这8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她丈夫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把这8处房产均当作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准备拍卖偿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之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该8处房产均登记于其丈夫名下,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其丈夫为物权人,因当事人不能证实该8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委托律师上诉,之后又将我增聘为二审律师,之后的代理工作实际上全部由我完成。

我介入时,二审的上诉请求和新证据均已经确定,我的工作基本上只剩下开庭和写代理词。我在庭审时提出几个观点:**,8处房产均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即便是登记在男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物权法》物权公示条款有但书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规定就属于这种例外规定;第三,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均为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应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虽然在庭上这么说,但是我内心真实的看法是,即便不能排除法院对房产的强制执行,但对案涉8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不过,二审判决在这个问题上仍然错得离谱。

二审法院仍然认为被执行人作为案涉8处房产的登记产权人,自产权登记时即为房产的权利人,当事人有关案涉8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案涉房产为共同财产,故当事人的申请不足以排除执行。

一二审法院在这样简单的问题上,犯下同样的常识性的错误,我觉得匪夷所思。这个法院在寄送判决书的同时,寄来了宣判笔录,要我填写对判决书的意见,我愤笔疾书”适用法律错误“六个字,叫助理寄回二审法院。当事人同样觉得这样的判决完全不能接受,因此希望我代理她的再审。我很快便写好再审申请书,做好材料,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其实并没有新的观点了,因为这个案子所争议的完全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问题。在当事人夫妻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婚内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个哪怕只有基础的夫妻法知识的人,也能轻易地得出答案,但当事人却要一级一级地把案子打到省高院。

谢天谢地,省高院不负所望,裁定二审法院再审本案。省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适用法律错误。”

有些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能够预测判决,就这个案子来看,这种想法显然是极为错误的。就这样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一二审法院都能强词夺理地错误适用法律,可见,即便是一个理论和实务经验均极为丰富的律师,从负责任的态度出发,他应该是不敢预判判决结果的,因为他永远无法预测法官会作出如何离谱的判决。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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