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2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广州的未来集市公司因涉传销被我老家的工商局立案查办以后,我写了一篇比较长的文章,题目叫《社交电商平台传销合规指南》,发表在我的公众号上,然后转到朋友圈。一分钟后,我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他说他的弟弟涉传销被四川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在那边已经请了一个律师,但是希望我能够帮他弟弟辩护,在专业上把好关。因为他的弟弟跟我也很熟,我便立即决定接受他的委托,为他弟弟辩护。
我了解案情后得知,他弟弟与另外两人在湖南成立了一家公司,以销售电子名片为业。电子名片具有不少的功能,主要起宣传自己或公司的作用。每个电子名片只售100多元,如果推荐他人购买电子名片,则购买人会成为推荐人的下线,推荐人可以在这100多元中进行提成,以此类推。此外,他们为了推广电子名片,还有省代、市代和城市合伙人这样的设置,均须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才可以到片区发展业务。
他们公司的讲师去四川某地推介业务时,会场聚集了几十号人,后因有人报案,被当地警方立案,把讲师和省代刑拘。因为当事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警方便劝当事人自首,双方谈好条件,称只要退还违法所得就取保候审,当事人同意后,四川警方便飞到湖南,将当事人带走刑拘。不过,警方并没有兑现承诺,在当事人退还不少违法所得后,一直将当事人羁押。
我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去四川会见了当事人,同时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不同意取保。我给公安局写了一个比较长的法律意见书,大意是当事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社交电商必然存在分销,难免会存在层级,有时候也会有团队计酬,但不能因为这两点便将其认定为传销。大约在刑拘一个月的时候,当事人被同意取保,我松了一口气。
虽然如此,这个案子的情况仍然不乐观。当事人是首犯,要是能争取到不诉或者缓刑的话,意味着所有人都不诉,或者全部缓刑,这个难度还是非常大的。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被判刑超过三年,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我首先开始争取检察院的不诉,检察官还是比较客气的,也愿意沟通,他明确告诉我,这个案子参与传销的人员已经超过100人,不诉是不可能的。不过,他可以考虑只起诉当事人、讲师和省代这三人。这样一来,就只能通过认罪认罚争取缓刑。
慎重起见,我和当事人直接飞去四川,与检察官面谈认罪认罚的事情。我认为可以考虑给当事人缓刑,因为他是在特殊时期(建国70周年的政策)自首,应减轻处罚;他还在另一同案犯归案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应认定为立功。磨了很久,检察官同意按判三缓四做认罪认罚,但是他说他不敢保证法院一定会按这个判。
到了法院阶段,我仍不敢掉以轻心,为当事人准备了充分的辩护意见。比如传销人数不足100人,特殊时期自首,立功,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应对社交电商这种新事物特殊对待,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罚,等等。法官等了很久一直都没有出判,我和当事人都有点忐忑,直到有一天,法官打电话给我,跟我讨论罚金的缴纳问题,以及缓刑的执行问题,我才终于放下心来。跟法官争取了一个比较理想的罚金数额,交了钱之后,很快就收到判决,判决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
这个案子的结果比我预期的好,我当时没想到抓了那么多人,首犯还能争取到缓刑。我为不少传销案的当事人做过辩护,别说首犯,连骨干成员都没有判缓刑的。这个案子的接案真是非常偶然,我刚好写了一篇关于传销的文章,刚好转在朋友圈,就刚好被一个正为传销案头痛的朋友看到,流量马上就获得“转化”。有意思的是,这篇文章后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个律师平台挂到他们网站,给我评了一个二等奖,奖励1000块,还给我寄了一本奖状。可见,律师朋友们有空写点文章,发发朋友圈,还是有益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