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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71

时间:2024-03-05 14:33:54 点击:99

【我的讼No.1223】工伤行政诉讼案


当事人是一家深圳公司的某市分公司,将一员工外派至惠州一加工作坊工作。该员工吃住都在这个作坊,工作区域与生活区域仅一墙相隔。2017年某晚7点半左右,该员工于该作坊数公里外遭遇车祸身故,肇事司机负全责。该员工的儿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该员工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当事人不服,认为该员工从工作地点到生活地点并不会产生下班的路程,不存在因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认定为工伤的可能,不应认定为工伤,于2018年初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人民政府复议认为,该员工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用墙壁划分,日常工作、生活均在该作坊内,即工作地点和生活地点为同一地点,其工作地点到生活地点并不会产生下班的路程,他离开厂区外出到菜市场买菜的路程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其并非在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该市政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后,该员工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将该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与市政府并不相同,法官认为,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即只要劳动者为上下班的目的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都属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该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居所在同一地点,但其下班后,在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外出再返回加工作坊,都可归属于下班途中。市人民政府认为该员工的工作地点到生活地点不会产生下班的路程,进而认定其离开厂区外出到菜市场买菜的路程不是下班途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限定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波三折,法院显然认为该员工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当事人没有为该员工购买社保,赔偿金额很大,当事人还想再争取一下。我们继续提起上诉,将案件打到省高院,诉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求。我们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该员工不存在上下班的路程;二是该员工于7点半外出很可能只是出去散步,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至少并无证据证实其外出是为买菜。

可能是因为被告是市级人民政府,也可能是这个案子本身存在很大争议,一直拖到第三个年头,省高院才作出二审判决。省高院认为该员工在下班后,在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内,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外出再返回加工作坊,都可归属于下班途中,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是,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各位证人对该员工是否为下班后去买菜、买菜具体地点,有不同表述,而该事实的查明对于认定事发当晚该员工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从事日常生活需要而外出产生重要影响,市政府未对该事实进行查证,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了六年官司之后,仿佛又回到原点,市政府仍须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省高院的判决书并未明确认为该员工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的工伤认定仍存在变数。不过,当事人可能因为省高院未改判,认为本案已败诉,未要求我继续跟进本案。

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法律无法巨细无遗地对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规制,仍有许多法律规则遗忘的地带。对于这样的角落,我们只能依照习惯或者法理进行解释和审查,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法律责任,因此,难免会引起巨大的分歧和争议。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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