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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68

时间:2024-03-05 14:31:21 点击:100

【我的讼No.1220】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在2015年以400万元入股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30%股份。两年以后,该公司及关联公司、大股东等与当事人签订《合作分红协议》,确认应支付当事人的分红款为300万元,半年内付清,否则按每日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与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将30%股份转回给大股东,转让款仍为400万元,并确认分红款为300万元以及当事人购房利息损失50万元,该协议也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百分之三。之后,大股东向当事人支付了50余万元,余款未再支付。

这个案子有几个难点,一是协议约定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原告身份证地址在佛山,家却安在广州,究竟去哪里起诉。各被告都是上海的公司或自然人,如果在广东起诉,财产保全会比较困难,将来的执行也不那么容易。二是诉请各被告支付的金额,比如分红款是有争议的,每日百分之三的违约金显然过高,我们应该实事求是,还是先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请求一个很高的金额。

我*后决定让当事人调取在广州的居住证,选择在广州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哪怕慢一点,只要做了,对各被告就会有威慑。在起诉金额的确定上,我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分红款300万元、购房款利息损失50万元、律师费30余万元,以及违约金1300万元,总计2000万元。因为听当事人说,被告的公司正在融资,我们一旦起诉,对方大概率会跟我们和解的,所以不妨将金额弄高一点,为将来的调解留一些空间。

财产保全的过程比较曲折,但是保全大部分被告的账户,虽然里面没有什么钱。不久后,法院安排开庭,对方的律师从上海飞过来,提出了不少抗辩,比如分红款不应支付、购房利息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过高等等。这些问题我之前都已经预料到了,基本上都比较轻松地作了回应。

开完庭后又等了比较久,对方主动要求和解。因为大股东与当事人是好姐妹,关系一直都挺好的,只不过大股东似乎逐渐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由她母亲和妹夫作主,在一些关键事情上她没办法拍板。这一次她主动要求和解,当事人一是顾念旧情,二是担心他们公司真的倒闭,也同意谈一谈。

后来大股东带着律师再次来广州,在第二次开庭前谈好了和解方案,当事人未再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余款项对方基本确认了,作了分期还款计划,法官很快作出调解书。这个原本准备一场恶战的案子,出乎意料地顺利解决。当事人夫妇非常开心,和解当晚便请我们团队到炳胜吃了一顿丰盛的晚餐。

这个案子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当事人是比较纠结的,因为被告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怕一起诉对方真的关门不干,那样就连起诉的成本都赊了。要是不起诉,对方也没有还款的动力,他们都远在上海,当事人总不至于经常跑上海去催债。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一般都会建议当事人果断起诉,不能患得患失,事实证明,这种策略基本上都是*好的策略,这个案子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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