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14】股东知情权纠纷
这个案子比较特殊,因为案涉公司的两位股东是夫妻,实质上是夫妻之间的纠纷。当时夫妻正在离婚诉讼中,我代理男方,当事人主张女方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希望拿到他们共同经营的一家公司的财务资料,于是便提起本案诉讼。
女方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但该公司已经多年未经营,连经营场所都没有。法律要求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提前15天通知公司,要完成这个通知程序就存在困难。我们的策略是将申请书打印出来,由当事人签名,张贴于公司注册地所在门面的卷闸门上,拍照作为证据。然后,再把申请书通过彩信发给女方。
过了15天,我方向法院起诉。诉求分两个部分:一是要求查阅和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对方的律师仍是离婚案的律师,他提出几点抗辩意见:一是公司自成立以为从未实质性运营,是空壳公司;二是认为我方当事人的请求存在不正当目的。法官主动调取了公司的全部工商内档资料,这些资料显示公司每一年都有报税,也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存档,被告方显然是隐藏公司财务资料拒不提交。此外,对方未对其主张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举证,只是泛泛而谈,称当事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另有目的。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当事人查阅和复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除外,因为这两类资料公司内档中有;此外,还要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当事人查阅,上述查阅或复制行为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这个公司成立快20年了,法院要求它提供这么长时间的会计资料,我还是觉得有点意外。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基本上还是一审的答辩意见,没有新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工商内档显示该公司一直有经营,上诉人的主张不是事实,此外,上诉人也未就“不正当目的”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是为离婚案而进行的一个诉讼。当事人当时的考虑是:如果能够拿到全部会计资料当然更好,这样就可以查清楚一些资金的去向,不但有利于离婚诉讼,甚至可以考虑刑事控告。要是不能拿到这些资料,那么女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此成为失信人或限制高消费,可以作为到时候谈判的筹码。因此,当事人执意要打这个官司。
这是一个有点残酷的案子,夫妻互搏,兵戎相见,让代理人也不胜感慨。不过,有时候诉讼就是一场战争,我们不能局限于一个案件当中,一定要全面地审视案情,对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动作,要主动去做。当然,像这种看起来有些过份的案子,要遵从当事人的意志,要他态度坚决,方可依令而行。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