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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61

时间:2024-03-05 14:24:48 点击:95

【我的讼No.1213】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曾经投资入股深圳两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这两家公司具有相同的两个自然人股东,当事人从他们手上各受让这两家公司各30%的股份。之后,这两家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理想,当事人便要求退股,两位原股东也表示同意,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此事进行确认。当事人将股份转回这两位原股东后,他们并不同意按照协议约定退还股权转让款。当事人催促多次,他们也未予理会,当事人便委托我起诉两位原股东。

这个案子的立案比较曲折,因为两被告均在深圳创业,两家标的公司也在深圳。虽然知道股权转让纠纷并不由公司住册地专属管辖,仍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深圳立案。立案庭的法官并没有说他们法院没有管辖权,让我们立案并缴了费。两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过,等到案子移送到承办法官手上之后,法官联系了我,她认为深圳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被告中有一被告的住所地是广州,这是*近的法院,她依法可以将案件移送到广州的法院,但是如果按照移送程序,流程会非常漫长,因此,她建议我们撤回起诉,直接到广州起诉。我接受了她的建议,在深圳的法院撤诉,然后到广州的法院立案。

因为股权转让协议对两位被告各自退还当事人多少钱,以及如何退还,均有明确的约定,这个案子的事实十分清楚,法律适用也较为简单。因此,这两位被告并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自己也未出庭应诉,只是跟当事人打电话,希望能够宽限或者打折,当事人对他们此前的行为很不爽,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我比较担心这两个被告的财产情况,是不是名下没有什么财产,所以放弃抗辩。

因为两被告不配合法庭诉讼,文书送达颇费周章,开庭时间被拖得比较晚。开庭那天,两被告均未出庭,法官认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认为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余款,遂缺席判决,支持我方几乎全部诉讼请求。

意外的是,判决作出之后,两被告并未上诉,向当事人自愿履行了一审判决。看来他们只是想以*经济的方式,推迟付款的时间,我之前的担心是多余的。

就这个案子来看,当事人无疑是幸运的,虽然她所投资的两家公司均经营不善,但是在她决定退股的时候,原股东同意让她退股,也同意全数退还她的投资款。虽然还是打了一场官司,毕竟不算难事。我经办的其他一些案子的当事人并没有这么幸运,因为无法协商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打了多年的官司,甚至闹得鸡飞狗跳。我们处理的股东纠纷案,有因为股东纠纷,把年赚5000万的公司折腾到亏损的案例。有几个还闹到打公司解散案子的地步,其中有两个案子还真的被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鱼死而网破,实在不应该。可见,公司是人合和资合的结合体,办公司选对合伙人*重要。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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