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12】交通事故案
我当时已经多年不做交通事故案件,不过,这个案子交通事故的死者是我同学的哥哥,她打电话给我,哭得很伤心,希望我能帮忙代理这个案子,我便接了这个远在湖南的案子。
她哥哥驾驶摩托车与一个正从路口驶入国道的叉车相撞,导致她哥哥颅脑损伤,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个叉车的货叉原本只有1.2米,但是被叉车司机加长到2米,离地45厘米,她哥哥可能没有意识到货叉居然会有那么长,因此不小心撞了上去,在极意外的情形下,丧失了年轻的性命。
案情看似简单,但是处理起来,确颇费斟酌。若从赔偿金额上衡量,这个案子按交通事故处理比较好,开叉车的是公司老板,具有赔偿能力。不过从情感上说,当事人当然希望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但是刑案当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可能只有几万块,比起交通事故来,至少会少40万以上的赔偿。
我了解到这个老板比较富有,因此*开始我建议当事人与他协商赔偿金额。不过,这个人在赔偿20万之后,再也不愿意作进一步协商,他坚称他的叉车正在等待过程中,是我同学哥哥自己开摩托撞上去的。谈判陷入僵局,我们只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我的看法是,这个老板比较有钱,要是真的按刑事案件处理,他大概率也会足额赔偿以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所以建议先争取刑事立案,要是不能立案,再考虑交通事故这个途径。因为死者当时没有戴头盔,又没有驾照,若按交通事故处理,至少会有次要责任的。
当事人要求公安局刑事立案,公安局认为对方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不服该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仍然认为叉车司机的行为应界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以犯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该案死者家属通过损害赔偿诉讼保障权益更为恰当。
我对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复核申请,认为叉车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应按普通刑事案件处理;叉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且不属于情节轻微,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叉车司机没有叉车驾驶操作证而操作叉车,将叉车的货叉加长近一倍,使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他不但将不能上路行驶的叉车开上了车流量极大的国道,错误地操作叉车,使货叉离地45厘米,而且还逆向行使,其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儿子的死亡,其行为显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遗憾的是,复核仍然不成功。
刑事控告程序无果之后,当事人很快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比我预料的还差一点,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我马上申请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因为如果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对方还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对方仍有刑事责任的威慑。不过,复核结论仍维持原责任认定书。
这样一样,当事人只剩提起交通事故赔偿一条维权路径。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共计约120万赔偿,寄希望于法院能够改变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虽然这种希望极为渺茫。一审法院没有改变责任划分,按同等责任判决,我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官司打完后,对方主动履行的赔偿义务,至此,这个案件的代理工作才终于全部结束。
因为是我同学的哥哥出了这样的事情,能够尽力争取的事情,我都会不遗余力地去争取,这样一个案子,我们所经历的程序,比几个案子加起来都要多。我去过现场调查取证,还申请对事发时叉车的速度进行鉴定。不过,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争取到足额的赔偿,当事人拿到的只是同等责任的赔偿。
我同学的哥哥原来有个很好的工作,妻子也在县政府做公职人员,但是他希望有更好的发展,辞掉工作去深圳,未找到如意工作后回家陪父母几天,不料却遭此飞来横祸。我同学硕士毕业后,一直在大学教法律,现在也兼职做律师,经此一案,她应该也颇多感慨,人生无常,维权艰难。
她哥哥在医院去世后,她希望我尽快开展工作,我当晚便去了她家。那是一个很偏僻的山村,万籁俱寂的深夜,卧室隔壁就是堂屋,放着为她哥预备的棺材。在那样全然陌生和漆黑的环境里,我竟感到有些毛骨悚然,以至于今天还记忆犹新。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