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1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案
我此前曾代理了几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案,可能造假者的同行比较关注,有些老板知道我,万一出事了可能就会来联系我。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与我之前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是同行,老板被刑事拘留后,她家属就来找我。
这一类案件虽然被侵权商标相同,但每个案子都各有特点。这个案子的情况是公安机关的价格鉴定显示犯罪数额为6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我们前期辩护的重点就在于帮当事人取保,申请了两次,因为犯罪金额太大,均不成功。到了检察院阶段,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样被驳回,不过,这种反复申请有一个好处是,申请书中的意见检察官都会看,检察官在起诉时,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没有采用公安局的鉴定报告显示的金额,而是根据实质售价,指控犯罪金额为60多万元,我觉得可能是前期取保的功劳。
不过,犯罪金额60多万元的量刑仍然在三年以上,还是不够理想。我在辩护词当中着重提到近似商标的问题,因为当事人生产的商标不完全与正品商标雷同,有些是近似。相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视觉上无差别,方可入罪,所以近似商标应剔除,至少那些看起来就不像的商标所对应的货值应减去。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点,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假冒两个商标。根据司法解释,若假冒两个商标,违法所得10万元就可以判三年以上。所以,另外一个商标也是辩护重点。我发现另外一个商标与当事人生产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正品商标是第15类商标,当事人生产的商品属于第17类。因此,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当事人生产该商标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判决当事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这个结果符合我的预判,因为实在无法突破三年的红线,要是在三年以上,大概率可能就是三年零几个月。不过家属并不是太懂法律,他们仍希望争取到三年以下的刑期。因此,我们提起上诉。
上诉的主要观点还是我的辩护观点,只是增加了一个对罚金的上诉意见。我认为一审判决38万元罚金过重,根据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一审直接认定犯法所得为60多万元,因此确定38万元罚金,将犯罪金额等同于违法所得,是不正确的。
因为当时上诉期限只剩两天,当事人家属拜托我赶紧写好上诉状,让他们公司的顾问律师找当事人签名后寄给法院。我写好上诉状发给他们的顾问律师之后,当事人家属一直未来委托我代理二审,我觉得他们可能是对一审结果不满意,或者说二审由那位律师辩护就够了,没必要加上我。我觉得二审改判的概率不高,既然家属不愿意再付费,那就算了,故未再联系当事人家属,自此退出这个案子的辩护。我刚才在网上查到二审裁定,律师是他们的顾问律师,上诉状的内容是我写的那份,仍然维持原判,有些遗憾。
我碰到不过少非常好的当事人,输了案子,我觉得抱歉,他反而来安慰我,或者接连几个案子都输了,当事人仍然相信我,一碰到案子还是坚定地来找我代理。不过,坦率地讲,有些当事人并没有这样的理性和宽容,案件结果是他们判断律师好坏的唯一标准。案子结果不理想,律师付出再多心血,都会被当事人轻易否定。不过,我一向十分保守,从不主动揽案,不承诺结果,从业十余年,也碰到好多结果不理想的案子,但从未碰到恶语相向的当事人。所以,对于当事人,我始终心怀感激,感谢他们的信任和容忍。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