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10】租赁合同纠纷案
深圳一大型央企开发了一个高档商场,招商引进的品牌均为国外著名品牌。为了吸引这些著名的品牌,他们的策略是出资为租客装修,根据店铺的面积,给予装修费补贴,再从租客的营业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租金。因为均为国外著名品牌,装修补贴颇为慷慨,我的当事人承租的店铺200平米,装修补贴200多万,有些面积大的店,装修补贴动辄500万元以上。
这个商场的经营很不成功,客流量一直没有做上去,这导致不少商户开始停止经营,这显然是国企不愿意看到的情形,租赁双方的矛盾开始产生。更有甚者,有些承租方一开始可能就是来骗装修费的,拿了国企几百万装修费,找一个相熟的装修公司,通过装修公司拿走了装修款,*后只花了极少部分的钱用在店铺装修上。这样的承租方可能开店几个月,就直接关店。国企察觉到这其中必有猫腻,叫公司纪检部门介入,叫不少租客去调查,不过并没有结果,他们*终决定起诉这些承租方。
他们的起诉的思路颇为简单,先请评估机构对几十家商铺的装修做了价值鉴定,然后再诉请承租方退还装修费的差额。比如某店铺装修花了220万元,鉴定报告认为只花了100万,便诉请退还120万。我的当事人是承租人之一,经营一个意大利女装品牌,请一个装修公司装修店铺,实际装修费比国企给的装修费还高,居然也被一块起诉。
我的答辩意见简明扼要:**,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费,但没有证据显示装修公司向当事人公司返还装修费;第二,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根据,没有法律规定出租方可以诉请承租方退还装修费;第三,原告的起诉缺乏合同依据,案涉租赁合同没有条款约定某种情形下承租方应退还装修费;第四,原告的起诉缺乏证据支持,核心证据评估报告是单方制作的,明显不能采信。
一审法院将这几十个案子分给几个法官,花了很长时间来审判这个案子,如我们所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几十个案子全部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更换了律师,全部上诉至深圳中院。这是一个原告明显不能成功的案子,而且一审赢了,我觉得二审大概率会维持原判。虽然我从来不给当事人高的预期,但私下还是觉得心里轻松。不过,后来的事实证明我的想法是错误的。
我对案件的预判一直十分保守,我之所以觉得二审大概率会维持,是因为即便法官认为应采信评估报告,我的当事人店铺的评估报告显示的装修费与实际装修费支出只相差20万元,别的不说,至少漏掉了店铺设计费20多万元,我提供了设计费的发票作为证据。因此,无论如何,我的当事人也不应再退还装修费。足够保守了吧?不过二审判决仍超我的预判。
二审当中,对方律师主打国资流失牌。法官的态度也较一审明显改变,他们似乎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承租方一定是与装修公司串通,骗取了国企的装修费。二审开了两次庭,等了很长的时候,等我收到判决的时候,发现改判了,居然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判我的当事人退还20万装修费差额。
这是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说服我的判决,但作为代理人,我们难免要面对这样的判决,让我们觉得平生所学,都不顶用,但沮丧归沮丧,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诉讼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或者说,诉讼的确定性就是它的不确定性。知道这一点,才会让我们有所超脱,有些释然。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