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06】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我前同事的顾问单位是一个全国性大型家装公司,他们在西部某省会城市承接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装修工程,律师事务所认为他们装修的质量很差,拒绝支付尾款,还在律所住所地法院把装修公司给起诉了。我的同事觉得对手是律所事务所,过于强大,案件也较为专业,便请我出面代理这个案子。
我发现律师事务所的确是专业的对手,取证意识极强,一个开半装歪了,没帮他们搞卫生,都有证据可以证实。中途还叫当事人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对一些事实进行了确认,也把管辖条款变更到律所住所地法院。这当然有点画蛇添足,因为对不动产进行装修适用专属管辖,本来就应该在律所所在地法院诉讼。
不过,从诉讼请求的书写来看就显得有些拉胯,他们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返还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款、返还虚报的装修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开具发票。解除合同和开具发票的诉求是肯定不会支持的,返还未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和返还虚报的装修款这两项请求本身就很难分清楚。
我了解到这家律所在装修完成之后已经开始使用办公室,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不能再主张质量问题,我提起反诉,要求该律所支付工程款尾款近40万元。
法院把开庭安排在春节出节后的**节,所以我冒着严寒出了新年的**趟差。开庭的感觉非常不好,法官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对外地律师很不友好,在很多时候都充当了对方代理人的角色,对我的主张进行反驳。特别是在两个焦点问题上,他直接反驳我的观点:比如装鉓装修合同属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他明确说不属于建筑工程;比如本案是不是需要进行工程价款鉴定,他认为不需要。
我当时就对这个案子的判决不抱信心,但是还是觉得法院总不至于胡来吧,要是没做工程造价鉴定,我觉得我们胜诉的概率还是存在的。不过,出乎我的意料,我们等了很久,等来了判决,法官果然在没有鉴定的情形下,把双方的账算清楚,神乎其技。
法官认为该律所不支付尾款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装修义务,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该律所接收工程后使房屋价值得以实现,属于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在,不能认为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后,法院根据律所做的清单,算出两相抵扣后,我的当事人还应该支付该律所2.7万元违约金。
这是明显错误的判决,未作鉴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我们提出上诉,当地中院没有开庭,直接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对当地司法环境失去信心之后,我们终于重燃希望之火。因为案个的标的额只有100多万元,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用有限,又要去外地开庭,在重一审的时候,我婉拒了前同事的邀请,未再继续代理这个案件,由他一人继续完成代理工作。
我在接受委托之后,便戏称这个案件的对手是一家律所事务所,我的代理是“以一人敌一所”,难度很大。后来的事实证明我所言非虚,且不说法官专业能力这个问题,内地法院与律所的关系的确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巨大的困难。不过,好在二审法院火眼金睛,果断撤销原判。我后来没有过问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在网上也未搜到重一审判决,不过我相信一定会比原判决好一些,否则,别说当事人无法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代理人也觉得一审的审判和判决糟糕得有些过份。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