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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53

时间:2024-03-05 11:38:54 点击:86

【我的讼No.1205】顾问单位承揽合同纠纷案


顾问单位向青岛一家公司订购一条包装输送线,安装完成后,一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性能,发函催促该公司维修,也未获该公司回应。顾问单位只好拆除这条包装输送线,请另外一家公司重做一条。一年多以后,青岛这家公司委托一位广州的律师对顾问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设备尾款,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对公账户。

我觉得设备款并不多,而且当事人公账被冻结,带来诸多不便,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我主动添加原告律师的微信,跟他沟通了好多次,对方可能认为我们使用设备一年多时间了,坚持要收设备尾款,不愿意让步,显得有些咄咄逼人。看来我们只能积极应诉。

我研究这个案子之后,觉得可以考虑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反诉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设备已经拆除,应该无法进行鉴定,到时候法院可能会认为我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顾问单位的老板对这个公司很有意见,称即存在风险,也要提起反诉,我便按当事人的意思提起反诉。

我努力搜集到一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比如当时的催告函以及快递签收记录,催促维修的邮件,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合同终止的函件,以及后来新装输送线的合同和付款记录。希望在无法鉴定的情形下,能够让法官支持我方的诉求。

有意思的是,开庭那一天,原告的律师未到庭参加诉讼,据说是忘记开庭时间了。这样一来,法院便不再理会原告的诉求,只审我方的反诉请求。原告律师在庭后要求再次开庭,未获允许,他便交了一份答辩意见。

出乎意料的是,法官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她认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而本案原告也未证实案涉设备已经调试完成和验收合格。虽然被告未申请鉴定,但被告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并另寻其他供应商供应设备,原告未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导致被告解除合同,过错在于原告,故被告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本来打算起诉追讨货款,货款没有讨到,反而双倍退还了定金,对于原告律师来说,相信这一定是一个让他印象深刻的案件。我们做律师,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首先要吃透当事人的案子,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比如这个案子,我若作为对方的律师,至少要了解有没有设备验收合格的证据,以及定作方不付款的原因究竟何在,要不贸然起诉,未必能够达成目的。其次,无论如何,要认真考虑调解这个选项,至少调解是双方自愿的,是确定性的,我们没必要放弃这种确定性,去追求诉讼的不确定性。此外,也是*为重要的是,一定要勤勉尽责,至少连开庭这么重要的事情,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忘记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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