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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51

时间:2024-03-05 11:36:51 点击:83

【我的讼No.12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我在执业期间曾在广州一所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当时是允许这样做的,但现在的政策已经明确博士后不能兼职做律师。该校法学院有位副教授,恰好在我们所做兼职律师,因此我们算是非常难得的双料同事。她有位老乡希望起诉一家民营医院,她知道我是学医出身,处理过一些医疗纠纷案,就把我推荐给他的老乡,我便接下这个案子。

我的当事人在生下一男孩之后,多年未孕,便到一民营妇产专科医院就诊,孰料这家医院是典型的莆田系医院。拍片之后,医生便说她盆腔粘连以及双侧输卵管伞端粘连,需要进行手术。在手术的过程中,当事人呼吸骤停,随即脉博减慢,血升下降,出现气体栓塞症状,命悬一线,情况十分危急,遂紧急转院至区人民医院抢救,花费30余万元保证性命,住院半年多才逐渐恢复健康。

我看了病历资料之后,发现一些严重的问题:一是这家医院存在隐匿或拒不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二是存在伪造病历的行为,手术医生明显系事后签名,实际上手术并不是她做的;三是存在违规越级开展手术的行为,当事人的手术介于三四级之间,这家医院应该不具备开展此类类手术的资质。

困难的地方在于,虽然当时差点送命,多年以后当事人已经完全康复,无法评上伤残等级,请求赔偿的金额不会太大。而绝大部分的医院过错鉴定中,医疗机构的责任都在四成以下,所以赔偿金额大概率都只具有象征意义。我把这一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态:赔多赔少无所谓,我只是要讨个说法。她气愤的是,在人民医院住院数月,这家医院从来没人过去看望一下,更别说说声道歉。

有意思的是,当事人在康复之后曾经委托一位律师起诉,不过等了两年多,发现一直没有动静,也不知道这个案子还有没有在进行。我叫助理去法院复印了当时的案卷,才知道这个案子在大约半年前已经撤诉,是律师去法院做的笔录,他偷偷把案子给撤了。这位同行的操作让我非常惊讶,他似乎完全不担心当事人的投诉。

我们只能重新起诉,针对我提出的越级开展手术的事情,法院专门发函给当地卫健委,要求他们回复医院是否具有开展这类手术的资质,卫健委明显袒护医疗机构,回函称目前该医院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条件,未针对当时的情形进行回应,避重就轻。

我估计这一主张已经不太好使,便把重点放在医疗过错鉴定上。我先是对手术病历中医生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不过鉴定机构开出的缴费单将近两万元,当事人不愿意缴费,此路不通。

医疗过错鉴定有两个程序要特别注意:一是哪些病历可以作为检材,这个问题其实不太好处理,特别是对于可能伪造的病历来说。如果不作为检材,鉴定可能就进行不下去,但如果作为检材,又有可能会被鉴定人员认为我们对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那么鉴定结果就会对患者不利。二是听证程序,这个程序的重要性当然毋庸置疑。

我的策略是同意所有病历作为检材,但明确告诉法庭,哪些病历是伪造的,不确认真实性,一般来说不会出现状况。不过,这个案子的鉴定人员比较固执,他说我既然同意作为检材,那就是对真实性无异议。我当时就觉得,如果所有病历的真实性都得到确认,这个案子的鉴定结果大概率会对当事人不利。毕竟此类手术是有可能导致气体栓塞的,虽然我的朋友说她至少做过1000例这样的手术,无一例出现气体栓塞。

我看到鉴定人员态度比较坚决,马上调整了策略,将重点放在遗漏的一张X光片上。我称这张X光片的内容是“子宫、输卵管造影”,拍片的目的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开展案涉手术的指征。要是被告不提供这张X光片,我们有理由怀疑被告伪造了当事人的病情,在当事人不存在手术指征的情形下开展手术。

我当时判断听证会可能会有两种结论:一是推定被告存在过错,这对当事人是重大利好;二是称因为缺乏关键病历,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形下,就仍将皮球踢回给法官,要由法官来判断是因为哪一方的过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从而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分配法律责任。

果不其然,鉴定机构称因缺乏关键病历,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作退件处理。法院再次开庭,争议的焦点在于无法鉴定的责任在于哪一方,这明显对被告不利。虽然被告一再称这张X光片属于门诊病历,不由它保管,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即便是门诊病历,医疗机构也要保存至少15年。而且,对于门诊病历中的影像检查资料或检验报告之类的病历,医疗机构也应负保存责任。

法官主持调解,被告的态度开始软化。我们在起诉之前找过医院数次,医院始终拒绝作分文赔偿。后来双方因为几万元的差距,一直僵持不下,我提出放弃律师费提成,要求当事人作一些让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前后折腾五六个年头的案子,终于划上句点。

这是一场艰难的诉讼,限于篇幅,有一些细节我未再展开,比如我们跟卫健委的交涉以及当事人在网络平上的发声等等。我只所以愿意为这样一个案子花费那么多的心血,出于责任,更基于义愤。我基本断定当事人是被这家医院过度医疗了,她的问题根本不至于如此严重,更用不着做那些手术,这也是被告始终不愿意拿出那张X光片的原因,因为X光片会告诉我们真相。这个案子也告诉我们,诉讼策略一定要及时调整,如果一条道走到黑,可能会有严重的后果,此外,在必要时候,我们自身也可以成为达成策略的参数,比如这个案子我果断放弃数万元律师费,才*终促成双方的和解。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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