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201】买卖合同案
本案原告持19张出库单、92张增值税发票和2张询证函起诉我的当事人,称曾经向我的当事人供应货物一批,当事人仍欠其货款近1000万元。92张增值税款的大部分已经使用,2张询证函分别是两个年度的,当事均盖章确认欠原告货款。从表面来看,这是一个必输的案子。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案涉交易是双方“做”出来的,目的可能在于为原告虚增业绩,因为原告公司数年前被上市公司收购51%的股份,目前被上市公司控股。我此前也处理过两个类似的案子,均已胜诉,不过这个案子有一些不同:一是当事人公司把原告开具的税票抵扣使用;二是这个公司与原告本来就存在交易往来。这两个原因使本案的判决看起来存在变数。
我虽然觉得仅凭原告目前的证据,它未必能够证明案涉交易的真实存在,法官大概率是会判当事人赢的,不过我还是担心有些法官比较机械,就凭询证函认定案涉欠款的存在,因此,我希望当事人想办法拿到一个关键证据。我建议当事人公司老总找到原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让他就本案的关键事实写一个证明,证明两点即可:一是案涉交易不存在;二是询证函是被告配合原告审计时出具,但被告并未拖欠原告货款。当事人拿到了这个证据,不过这位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出庭作证。有了这个证明,我觉得本案基本上不会输了。
当然,因为本案标的额较大,要是输了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我还是格外慎重,除此之外,我们还提交了不少的证据,比如当事人公司老总与原告现任经理的谈话录音,在录音里现任经理也说他们也认为这个交易不存在,但还是要起诉;比如当时沟通盖询证函的QQ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是配合原告审计所为。
不过,开完庭后,原告代理的态度变得较为强硬,明确跟我说,要是当事人不认这笔数,他们就要向税局举报和公安局报案,要按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公司老总忧心忡忡,问我怎么办。我觉得原告要么是怕影响自己公司,不想报案处理,要么就是已经报案了,但是公安局不想管这事,建议当事人不用理会原告的威胁。
一审法院认为出库单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收,无送货单相印证,被告已经举证证明询证函为配合审计而制作,不能证实案涉交易真实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公司是一人公司,如果这个案子输了,会对公司老总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因此老总对这个案子非常担心。老总夫妇有时候还相互埋怨,觉得当时不应该贪那点税款的便宜,给自己埋一个这么大的雷。案子结了之后,他们如释重负,催着我赶紧结算后期律师费,很快就转账给我们。这一次始料未及的诉讼,给了他们一个深刻的教训。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