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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45

时间:2024-03-05 11:31:53 点击:94

【我的讼No.1197】顾问单位与公司有关纠纷


顾问单位想开发本行业的ERP软件,恰巧接了一个客户的软件订单,便与一软件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于顾问单位向该公司注资10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20%。由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顾问单位处成立项目组。项目组**年,顾问单位需要承担项目组员工的工资。项目第二年及以后,应提取销售额的5%作为软件公司的收入。若顾问单位不按时支付投资款,软件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顾问单位需要赔偿损失30万元。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后,顾问单位支付10万元投资款,之后因为项目组在为客户制作ERP软件时,客户对此很不满意,顾问单位便萌生退意,未再支付余下投资款,并口头将这个客户的ERP项目转给软件公司完成。至于软件公司是否完成客户的ERP软件,完成效果怎么样,均未可知。

三年后,这个软件公司起诉我的顾问单位,要求解除《投资入股协议书》,支付项目服务费20万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这个起诉是顾问单位始料未及的,本来以为ERP项目已经给这个软件公司,项目组也业已解散,不会再有后续。

我觉得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投资入股协议书》是不是有效,因为投资协议书写明是由软件公司转股给当事人公司,但是因为股权转让的主体必定是股东,公司是无法转让自身的股份的,因此我认为这个软件公司属于无权处分,协议书无效。如果协议无效,则当事人不用支付30万元赔偿金,所谓服务费也无从谈起。二是假如协议书有效,软件公司的解除权是否已经过了除斥期间,我认为在项目组解散后的两年后才起诉解除合同,已经过了合理的期限,软件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一审法官并未采纳我的观点,认为《投资入股协议书》写明软件公司占股20%,当事人公司占股80%,指的是软件公司的原股东占股20%,因为这个协议书虽然条款写明为股权转让,但实际上当事人公司是以增资方式入股,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故案涉协议书有效。此外,案涉合同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也未对软件公司进行催告,故软件公司的解除权仍未消灭。在当事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款的情形下,软件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30万违约金。至于服务费的问题,因为合同已经解除,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故不予支持。

这明显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即便是认为合同有效,对方享有解除权,且解除事由已经成就,那么当事人公司支付的10万元投资款也应该返还。本案的争议金额并不大,这个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又处处卖惨,说我的当事人忽悠他关了公司业务,来成立这个项目组,搞得他妻离子散,负债累累,当事人本来打算就此打住。不料这个软件公司仍不满足,就20万元服务费提起上诉,我们只好继续跟进,同样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官并不认可一审法院以增资方式入股的说法,认为这个协议的本质是两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与合作经营协议,所以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但仍认为案涉协议为有效协议,当事人公司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30万元,不过,因为案涉协议已经解除,对方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软件公司应退还10万元投资,因此,二审判决改判,判决由当事人支付20万元赔偿款给软件公司。至于解除权是否消灭,以及服务费应否支持,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

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特别涉及到股权问题时,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在行事之前*好能够咨询律师的意见,以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徒生许多纠纷。此外,如果已经终止合作,一定要及时解除合同,尽早使合同效力状态确定下来,因为在不确定的状态中,各方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都会同样带有不确定性,产生争议就会在所难免。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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