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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43

时间:2024-03-05 11:30:02 点击:93

【我的讼No.1192\1193】民间借贷两案


我在此前数年曾经处理过一个公司倒闭案,帮助他们处理了不少案子,让老板夫妇虽然背上巨额债务,但仍然能够在当地继续生活,把破产对他们的影响降到了很低的程度。他们所欠的债务大部分都来自银行或者供应商,供应商也都是大公司,起诉之后,拿不到钱也就作罢,不会再对他们赶尽杀绝。不过,一些私人借款人就不同了,对他们知根知底,看到他们如此轻松地甩掉那么大的包袱,本身就心里不平,甚或怀疑他们还私下有别的经营,还有赚钱的门路,在这样的情形下,把账烂掉于心甘心。

这两个当事人都是老板的同学,当年老板公司办得红火时,他们曾经签了一个协议,共同投资到外市开一个分店,由他这两位同学各出资近百万,协议上有固定回报条款。在公司倒闭前夕,当事人找到这两位同学,用公司物资抵了一部分钱,然后就剩余部分各向他们出具借据。这两位同学也同意不再起诉当事人。当然,当事人欠了很多钱,起诉也未必有用。

不料四年后,这两位同学还是同时起诉了当事人夫妻。当事人称完全不知道这两位同学已经去法院起诉,法官打电话给他时,就是去拿判决书,此前的事情他全不知情,估计是公告送达的。我看到一审判决当事人败诉,认为投资协议实为借款协议,而且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他妻子也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我当时就建议当事人不用理会这两个案子了,一是他们夫妻两人都背负巨额债务,多这一百多万也没有任何影响;二是一审判决败诉了,二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不过,当事人坚持要我代理上诉,他说这两位跟其他债权人不同,主要是对他太熟了,哪怕有一丝胜诉的机会,他还是希望争取一下。我看了材料,看到投资协议的当事人是公司,也许还可以说一说,便答应当事人接下这两单案子。

我在上诉状中称当事人并非投资协议的当事人,只是作为公司代表在协议上签名,不是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不参与经营,因此其与当事人一之间系借贷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当事人妻子只是涉案分店的名义经营者,该分店的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是投资协议中盖章的公司,即便两位被上诉人的投资款使用于该分店,也不能认定该款项用于当事人夫妻共同经营当中,因当事人妻子并未在《投资协议》和《借据》中签名,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妻子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二审法官颇为武断,直接根据当事人在公司快倒闭时给两位同学写的《借据》,认定当事人与同学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完全不考虑投资协议的当事人其实是公司。与此同时,二审判决认为投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寥寥几行字,就打发了我。

这两个案子可能并没有当事人想象的那么大的意义,不过既然我们接收了这个案子,仍然尽全力地研究案子,撰写文书,希望能够改变一审判决,哪怕希望渺茫。在收到二审极为简短的说理之后,我同样的非常失望和失落。相信各位做律师的,也是人同此心,并与我感同身受。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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