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91】故意伤害致死刑案
当事人是一位好友的邻居,跟朋友是发小,当事人逃亡多年被抓之后,朋友希望我能为他辩护,我便接收了这个案子。
当事人曾犯抢劫罪,被判刑两年半,2010年出狱。2012年3月某天晚上9点,当事人与几位朋友外出,在街头碰到被害人夫妻,当事人搭讪被害人妻子,遭到被害人训斥,双方发生争吵,后经被害人妻子劝说,双方各自离开。
当事人一干人继续在外游荡,后竟意外经过被害人家门前,被害人可能以为他们再次上门挑事,持菜刀冲出房门,在当事人同伴头上砍了三刀,与此同时,其弟弟和母亲持刀出来帮忙,当事人这一方众人亦拔刀应战。混战中,当事人朝被害人右肋插了一刀,另一人则用石头砸中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当事人头部也被被害人砍了两刀。被害人被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是肝脏及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
当事人被砍得不轻,轻伤二级,但是他还是选择了逃亡。同案中有只有三人被抓,*重的获刑十四年。后来我在会见中得知,当事人去了云贵地区,改了姓名,办了假身份证,他甚至还用假身份证坐过飞机,从未出现状况。因为逃亡多年,他一口云南话完全可以乱真。到后来,他的胆子更大了,到福建与人开了一家饭馆,生意还做得不错。六年多以后,他以为自己已经完全没事了,想回家看老父亲,坐高铁的时候,被人脸识别系统认出来,他才终于被抓捕归案。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个案子很不乐观。当事人是累犯,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当中,被害人的致命伤是他所为,即便就这一单犯罪来看,刑期应该也不会低于此前被判的同案犯的十四年。因此,我辩护的目标就在于不让案子升格到中院审理,因为只要在基层法院审理,顶多就是十五年。
审查起诉之后,基层检察院起诉到基层法院,我松了一口气。在法院审理阶段,我采取一个激进的辩护方案,因为我觉得只要够成犯罪,当事人的刑期肯定不会低于十四年,不如为他做无罪辩护。与此同时,我在量刑方面也发表了意见,认为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这种分别就定罪和量刑发表意见的显得"矛盾"辩护方案也是被允许的。
就本案的定罪来看,我认为当事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紧迫的,被告人除防卫外没有别的选择。被告人的防卫是必须的,如果被告人不拔刀自卫,他几乎必死无疑。被告人只有防卫的意图,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且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此前的刑事判决也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此外,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致命伤由当事人造成。
遗憾的是,法官并未采纳我的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凶手之一,是主犯,也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故判处当事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当事人年少轻狂,逞强好斗,二十出头时酿成惨剧,被抓捕归案时年过三十,已经变得心气平和,对当年的事情十分后悔。他的逃亡岁月,苦心经营的人设和饭馆,全都飘散如烟,迎接他的将是一段漫长的铁窗生涯。不过他还说,如果重来一次,可能也是没得选,还是会拔刀向前,这让本案看起来像是一个命中注定的残酷故事。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