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90】顾问单位职业病生命、健康、身体权案
本案原告是我顾问单位的员工,因工作中接触苯,身患白血病,被认定为职业病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他患工伤后一直没有上班,社保基金中心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之后,顾问单位也向其补足了差额。他在获得部分工伤待遇之后,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约60万元。
我们接受顾问单位的委托,代为处理本案。我认为该员工仍处于医疗期内,工伤赔偿责任仍未*终确定并获得全额赔偿,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先工伤后民事”的职业病赔偿规则,在工伤赔偿仍未解决的情形下,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原告仍有可能获得伤残津贴,即便法院认为应支持民事赔偿,也应在赔偿款减去至少10年的伤残津贴。此外,原告主张的对其继父的抚养费,因为其继父与母亲并未结婚,也没有证据显示继父对其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故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观点,判决顾问单位支付该员工约50万元。顾问单位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坦率地讲,我当时对二审改判不抱什么希望,因为大部分的法官不会考虑“先工伤后民事”这一原则,一审判决确实是主流观点。我带着一位实习律师出庭,对二审法官详细地讲述了我的观点,二审法官当时很不以为然,好像还说了句:难道你们认为不该赔偿吗?我们相视苦笑,愈发觉得二审改判无望。
出乎意料,二审法官居然采纳了我的观点,二审改判,驳回了员工的起诉。跟我开庭的实习生说:在那么绝望的情况下你还那么努力地去说服法官,这太难了。不过,这应该是我们做案子的原则,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机会,我们也要尽到百分百的努力,去争取法官采纳我们的意见。这个案子只是格外幸运而已。
这个案子起诉前还有一个小插曲:我当年援助过一个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劳动者,自带干粮,帮他打了好几年官司,他可能给病友们说了这个事情,后来就有不少白血病人加我的QQ,或来我的办公室,向我咨询法律问题,可能对我的印象还不错。
这个案子发生之后,我建议顾问单位跟劳动者协商赔偿的问题,因为律所离顾问单位不远,顾问单位便邀我过去跟劳动者谈一谈。我到了会客室后,见到本案原告。他直接问我:你是不是周晓明律师?我说是的,并纳闷他为什么认识我。他说他加过我QQ,咨询过我,并说出我援助的那位劳动者的名字。我跟他开玩笑:不好意思,这次我没法帮你了,而且会帮公司来对付你。
那次会谈之后,我在QQ好友中删掉了他,他加我微信,我知道是他后,也删除他了。律师只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要彻底排除利益冲突因素,这是我们的规则,希望他能理解。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