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手记

首页 >> 办案手记 >> 诉讼手记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32

时间:2024-03-05 11:19:25 点击:91

【我的讼No.1180】顾问单位定牌加工案


顾问单位曾经与某公司就一个商标的经营签订一份分割市场的协议,该公司经营该商标的国内市场,顾问单位不得染指,顾问单位则持有数个国家的同名商标,经营该商标的海外市场。不过,顾问单位仍在国内生产案涉商标商品,但全部出口海外。某公司发现了顾问单位的代工厂,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投诉,工商局查封了一批货物,后查明确系定牌加工,未对加工厂进行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该公司在顾问单位的国内网站上买到两件案涉商标商品,以商标侵权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顾问单位赔偿8万元,顾问单位未上诉。对加工厂的行政查处案结束不久,顾问单位的商标判决也生效了,该公司再次以加工厂和顾问单位为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求偿300万元。我同时接受两家被告的委托,代为处理这个案子。

我认为加工厂不构成商标侵权:一是该案已经经过行政机关的处理,行政机关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二是原告只提供指控侵权商品的照片,未提供实物,诉求无事实依据;三是加工厂受委托加工案涉产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四是所生产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属定牌加工,贴商标属于物理贴附行为,不具有商标的属性,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我同时认为顾问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原告已经另案起诉,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二是原告不能证明顾问单位在国内存在商品销售行为;三是顾问单位接受国外同名商标的权利人的委托代发加工订单,已经尽理合理的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支持我的观点,认为加工厂的行为属于定牌加工,产品销往国外,不应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故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开庭前,*高院关于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裁判宗旨发生了改变。*高院认为商标使用通常包括诸多环节,不能仅凭某一环节来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能固化地将定牌加工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的例外。二审庭审时,法官特意问我们两方律师知不知道*高院*近对重庆某公司定牌加工案的判决,并要求我们分别对该判决的裁判宗旨发表意见。之后,法官强烈建议我们和解。

当事人担心二审会改判,希望我在价格合适的情形下与对方和解。当事人还得知,原告公司经营不善,基本上已经停止经营,看能否要求他们将商标出售给当事人公司。当事人公司的老板找了一个中间人斡旋,后来双方和解结案,调解协议上约定了极低的赔偿金。在和解协议之外,双方还达成商标出让的协议。前后经历两三年时间,这个案子总算得以圆满解决。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3926215878

  传真:13926215878

  邮箱:xiaoming72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