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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31

时间:2024-03-05 11:18:27 点击:92

【我的讼No.1178-1179】500万元民间借贷两案


本案一被告向我的当事人借款500万元,分两笔借款,包括丈夫、侄女、女儿及经营的公司在内的数个保证人。因为当时法院的立案规定是,每个借条一个案子,所以分成两个案子起诉,但合并审理。这个案子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颇为曲折。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这么几个:一是其前夫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前夫未在借款协议或保证协议上签名,借款时仍是夫妻,不过我方起诉时已经离婚。二是借款人的女儿和侄女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主张签名是假的,是她指使他人持该二人身份证至当事人处签名,当事人未察觉。三是当事人至被告经营的公司拉走两车货,是否构成以物抵债。

对于**个焦点的判决,颇具戏具性。按照当时的婚姻法,婚内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一方能够提供反证,所以一审、重一审均判决其前夫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案子打到重二审时,*高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出台,夫妻一方的债务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知情同意”、“共债共签”或者“共同经营”,本案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故重二审改判,驳回我方当事人对其前夫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二个焦点的判决也经历了反复的过程,在一审时对方代理人主张其女儿和侄女的签名为假,但是坚称举证责任在我方,不申请笔迹鉴定,经法官释明后仍固持己见,一审法院判决该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申请笔迹鉴定,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一审中鉴定该二人签名为假,故未判决该二人承担保证人的责任,重二审维持了该项判决。我们当时还研究了他们这种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也曾考虑是否建议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来出于一些考虑,并未实施。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对方非常在意的,用力颇深,坚称我方当事人已经同意以物抵债,既然拉走了,就是同意了,借款应减去货款。不过在这一问题上,一审、重一审和重二审的法官都一致认为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构成以物抵债,被告如果有异议,可以另案起诉。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借款案也很复杂,也很曲折,它会牵系许多相关的问题,每个问题似乎乎都很重要。这个案子还告诉我们,我们做案子,哪怕一线机会,也要坚持到底,说不定就会有转机,我们谁也没想到,案子打到重二审时,法律突然改变了,对方原本无望的事情,一下子就峰回路转。在我的执业生涯中,这已经不是头一回了,因此,我在绝望的时候,也常常琢磨与之相关的法律有无突然改变的可能,如果有可能,就一定抗争到底。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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