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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30

时间:2024-03-05 11:17:13 点击:88

【我的讼No.1177】顾问单位劳动争议案


顾问单位的经理认为他们的一位资深专员工作不够努力,想要解雇他,先调该专员至技转处担任主管,该专员通过邮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岗。后来在与经理理论时,经理口头称要解雇他,请他当天离开工厂,被该专员录音。专员离厂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我判断这个案子肯定会输:因为调岗具有惩罚性,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有用人单位解雇他的证据,就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因此,差别只是在于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这个案子当然不值得代理,不过,顾问单位的案子,我们一贯的做法都是应收尽收,哪怕有些案子并无代理的意义。如果我们不做,顾问单位就会去找别的律师做,那局面就会比较复杂,我们也不愿意面对那样的情形。

这位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提交了录音证据,该证据清楚地显示,公司经理请他当天就离开工厂,并表示“这是一个解雇的动作”。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没有抗辩的空间了,因为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该员工的解雇是合法的。我们在庭审时不承认该录音证据的三性,称无法辨别是谁的声音,不料仲裁员直接去了顾问单位,找该位经理做了一个笔录,该经理承认录音中的声音是他本人,不过该音频经过剪辑。仲裁员问他是否申请鉴定,他又表示不申请鉴定。仲裁庭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裁令顾问单位支付赔偿金。

这家顾问单位知道这个案子一定会输,只是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差别,所以对于我们的代理工作并无苛求。我们有时候会碰到比较简单粗暴的雇主,老板一怒之下就把员工赶出公司,或者直接发函解除劳动合同,还振振有词地说解雇有理,如果律师输了官司,他们又会说律师的能力太差,这样的官司都不能赢。有时候还会说,如果这样都不能解雇,我们还怎么管理公司?

面对这样的客户,我常常会提醒他们在解雇员工时一定要非常慎重,要有规章制度或者法律的依据,否则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有几家顾问单位,成立时间都在三十年以上,工龄二十多年的员工比比皆是,如果要支付赔偿金,将会是一笔不少的数目,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更加小心地对待这个问题。如果他们真的开除了员工,我们分析之后,也会清楚地告诉顾问单位,官司的胜算比较少,只是争取较少的概率,首先就降低顾问单位的预期。这样一来,如果真的输了,他们也没有什么好抱怨的;要是打赢了官司,他们反而会觉得律师比较尽责。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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