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76】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当事人是我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一家担保公司,他们给客户提供两笔担保,一笔担保金额约为160万,另一笔为220万左右,他们的担保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代偿费和违约金。客户的借款逾期后,当事人代偿,代偿之后起诉了客户,他们的法务自行代理并拿到胜诉判决。法院判被告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代偿费和违约金,这个金额在判决时并不太高。不过,到了强制执行时,一个案子的代偿费已经超过1500万,另一个案子的代偿费也达到1100万。
法院拍卖了被执行的房产,得款500余万元。法院根据债权数额做了分配表,顾问单位因为债权金额很大,虽然不能足额清偿,仍可以分得400万左右,与本金数额相当。这个强制执行案还有一位申请执行人,他们的本金有500万,但是利息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很少,债权总额只有500多万,按照法院的分配表,他们尚不能分到100万元。我的当事人可以足额拿回本金,但这位申请执行人,却只能拿回20%,他觉得不公平,提起了本案的诉讼,要求按本金数额重新制作分配表,或者按每月2%的标准调解代偿费金额。
我提出几点抗辩意见:一是原告要求撤销分配方案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无证据显示分配程序违法或不当,也无证据显示执行案存在实体问题,比如债权真实性存在问题、债权已过申请执行期间、债权人的优先权或担保物权不存在、分配顺位或债权的受偿比例不对。二是原告要求以本金作为分配基数按比例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执行分配的基数是债权的总数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代偿费、违约金等,原告主张应以本金作为分配基数按比例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原告要求将代偿费调整为每月2%违背执审分离原则。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再作审查,甚至对权利存在或消灭都不再审查,只能依据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原告要求执行法院审查代偿费数额,这已超出执行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有违执审分离的原则。
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利息、违约金和代偿费等款项均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应包括前述的利息、违约金、代偿费等,故原告请求以本金作为分配基数按比例分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中原告的诉求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他们有500万的本金,只拿回不到100万元,我的当事人约380万本金,可以全部拿回,还包括20余万代偿费,原告觉得这样不公平,因而提起本案诉讼。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审判法官,他没有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进,代偿费的金额会远高于本金,这个案子所涉的一个执行案,代偿费就将近本金的10倍。坦率地说,这当然是相当糟糕的判决,不过这样的判决也经常会产生。我代理的案件中,就出现过很多起违约金远高于本金的判决或调解书。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示就是,在诉讼阶段,我们一定要尽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哪怕这种利益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一般而言,违约金不应超过本金的30%,但是在有些时候,法官往往不会受这个规定的约束。我知道有些法院,就可以允许不超过本金的违约金的存在。当然,违约金超过本金的情形,也不鲜见,我昨天就收到了一个这样的判决。所以我们要尽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特别是可能需要强制执行的时候,一定要在审判阶段将债权金额做得足够大,在执行阶段才能可能拿回更多的钱。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