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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24

时间:2024-03-05 11:12:35 点击:91

【我的讼No.117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是顾问单位的高管,她与买家及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收取买家10万元定金后,将她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中介费用4万元,她先支付1万元。签约当晚,她丈夫与她发生争执,不同意售房。她仍按照合同要求提前还清全部银行贷款,取消抵押,并办理房产证,但在此之后,未再配合买家有进一步的交易动作。

买家催促未果,委托律所发来律师函,要求当事人配合完成房产交易。我服务该顾问单位已经十余年,与当事人很熟,她在**时间便将此事告知我。我知道此事理亏在当事人,诉讼中会很背动,便建议当事人与买家调解,实在不行,可以考虑适当支付违约金和解,当事人认同我的观点。我便陪她到中介处与买家协商两次,希望能够和解。不过买家是军人出身,态度一直非常强硬,坚决要求配合过户,完全没有协商的余地。

不久后,当事人收到买家的起诉材料,她马上委托我代理她的案子。我看了诉状,发现买家并未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金额约30万元,还应承担律师费和中介费。我的策略仍然是积极应诉,争取和解结案。

我提出几点答辩理由:一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列明的买家为两人,但是与当事人见面洽谈的人并未签名,签名的人当事人不认识,合同未成立,买家主张的中介费、律师费和违约金无合同依据;二是案涉房屋为当事人夫妻共有,当事人无权单独售房,即使案涉合同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买家诉求仍应予驳回;三是合同约定买家应在当事人赎楼后7天内支付首期房款100余万元,但逾期未付,属于违约在先,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四是即使合同有效且当事人有过错,因买家并无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律师费和中介费的支付无合同依据。

我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不过待到开庭那天,我还未在被告席上坐稳,法官便跑进法庭,强烈要求和解。和解本来也是我的想法,便同意法官的要求,与买家律师协商。买家一方表示律师费和中介费可以放弃,但违约金不能减。我见法官调解意愿那么强,反而不着急了,只同意支付50%的违约金,大约15万元。买家一方刚开始不愿意,法官便拿着我的答辩状去做工作,磨了一会儿,便达成了和解协议。

当天中介方也派员参加庭审,因为他们被列为第三人,不过中介未发表任何意见。法官便撇开中介费的问题,在和解协议中表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当事人支付15万元了结本案。我当时就觉得这样操作会有隐患,但同时也认为中介方大概也不至于为了3万元中介费去法院起诉,再说先解决房屋买卖的纠纷是重点,再扯中介费的事情恐怕会影响调解,所以也未提及中介费一事。

数月后,当事人又收到法院传票,中介把她和买家一块起诉了,追讨3万元中介费。我觉得这个案子实在太小,当事人没必要再委托律师处理,便叫助理简单弄了一个答辩状,叫当事人签名后寄给法院,并交待她可以不出庭。她听从我们的建议,没有出庭。不久后,她收到法院的撤诉裁定,中介方居然撤诉了,不知道中介是在买家那里拿到钱了,还是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

这是典型的房产交易中的毁约案,我代理了不少这样的案子,有时候当事人是守约方,有时候是毁约方,立场不同,诉讼的策略和思路就不同,但一切以当事人利益*大化为依归。在诉讼当中,律师情感的控制是重要的,我们都痛恨毁约方,但如果将这种厌恶的情感注入到诉讼中,是相当不利的。若代理守约方,会让你过于冲动,不够冷静;若代理毁约方,则会让你消极应对,容易疏漏。律师不代表公平正义,律师一定是有立场的,必须要始终站在当事人这一边,哪怕他罪大恶极。我们秉持这样的理念,在诉讼中就不容易被情感所左右,从而影响我们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质量。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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