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手记

首页 >> 办案手记 >> 诉讼手记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20

时间:2024-03-05 11:01:00 点击:89

【我的讼No.1167】顾问单位职业病民事赔偿案

顾问单位有位员工,入职已经十多年,工作中接触天拿水、胶水和白电油,因反复头晕住院,被诊断为白血病。之后被广东省职防院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又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社保局已经向他支付工伤待遇,顾问单位也按照法律规定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不过,这位员工经过律师指点,一直在申请延长治疗期,没有回公司上班。他在领到社保局支付的工伤待遇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差额后,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共计近60万元。

顾问单位收到该员工的起诉材料后,将这个案子的信息告诉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处理本案。我觉得*好是能够和解,没必要与劳动者对簿公堂,便要公司方面约这位员工,先由我跟他谈一谈。到了会谈室的时候,这位员工问我:你是不是周晓明律师?我觉得很意外,问他为什么知道我的名字。原来我之前援助过的白血病职业病人是他的病友,因我无偿为这位职业病患者打过多年官司,很多白血病职业病人都知道我,而且他之前也打算向我求助。我只给他说抱歉,我不但不能帮你,而且必须站在你的对立面,他表示理解。跟他聊了一会儿,我希望他等治疗终结后再考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他不同意,我只好代理公司应诉。

除了对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的异议外,我的核心答辩意见只有一个:我国对于职业病工伤待遇及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即在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可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民事赔偿,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先工伤再民事,目前劳动者仍处于治疗期内,工伤赔偿的具体数额仍未确定,如用人单位仍须向他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如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还需要支付伤残津贴,在工伤赔偿数额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进行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我记得开庭那天,这位员工本人也出庭了,带着口罩,旁听的都是他的病友,也都带着口罩,这种病友间的同病相怜和相助,给了我们和法官不少压力。好在他的律师非常专业,听说他专门在职业病人之间推广业务,建立了不少病友群,为病友解答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对这一块的法律相当熟悉。这反而让我很安心,不会产生以强凌弱的感觉。

一审法院几乎完全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判决顾问单位赔偿近60万元。知道一审判决内容后,顾问单位觉得改判无望,虽然要求我提起上诉,但其本意只是想拖时间。不过我还是觉得一审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先工伤后民事的原则。在二审中,我又着重强调了这个问题,大约是说得比较大声,法官当时还训斥我说:你难道觉得公司不应该赔偿吗?

听她这么说,我当时也觉得绝望。不过后来收到判决书,发现法官居然支持了我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这位员工后来又申请再审了,不过因顾问单位没有与我们续签顾问合同,也未再继续委托我们处理再审,而是由公司的HR代理再审案,我未再过问,也不知道省高院是否决定再审本案。

我们常常会面临情与法的纠结。就像这个案子,从感情上说,我们应该同情劳动者,毕竟他因工作而患重病,九死一生,向公司索赔,天经地义,但从法律上说,我们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义务所在,不容许我们有任何懈怠或放水的空间。我们应该无条件地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这必须是我们这一行的**法则,如果我们破坏了这个原则,就动摇了律师行业存在的根基。我们为恶人辩护,与弱者对抗,并非我们在情感上乐于做这样的事情,而是职责要求我们必须这样做。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3926215878

  传真:13926215878

  邮箱:xiaoming72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