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6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案
当事人是健身教练,用他妻子的话说,他似乎荷尔蒙过剩,平时喜欢把玩气枪。他买入气枪一支,又在网上购买气枪用铅弹一袋,不料卖家被抓,公安通过快递记录追踪到他,到他家里搜出气枪和铅弹,然后叫妻子通知他回家,将他带走,旋即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拘。
他们夫妻都是基督徒,所在的教会有一个教友是我的朋友,她便把我推荐给当事人妻子。当事人出事之后,小孩才一岁多,妻子没有工作,全职照顾小孩,因此不少教友都来帮忙,就连选聘律师的事情也由教友集体决定。他们考察了不少律师,也叫我过去跟他们交谈,问我对案件的看法,*终确定由我作当事人的辩护人。确定下来之后,大家又一起祷告,大意是要上帝赐我智慧和力量来办好这个案子。我又荣幸又紧张,当时就心想:这下惨了,要是案子办不好,上帝都不会放过我。
这个案子与天津那个摆气球射击摊大妈的案子非常相似,按照法律规定,判刑至少在三年以上,但是如果他只是玩玩气枪就被判三年以上,那显然量刑畸重。与天津大妈案不同的是,这个案子有可能会比那个案子严重很多,因为大妈案中只有气枪,我们这个案子,不但有气枪,还有铅弹。如果被控两罪,刑期可能会在五年以上。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希望能够帮当事人取保,去办案机关跑了很多趟。因为这个案子很特殊,我始终觉得,取保的机会还是很大的。我向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也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过都没有成功。
因为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写的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可能涉及四个罪名,我都要分别论述不构成这些罪的理由,必须面面俱到。我觉得,当事人因个人爱好而购买枪支弹药,不以出售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无论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立法规定、立法逻辑和司法实践来看,都应该如此。
此外,当事人购买枪支、弹药的数量未达到定罪数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或买卖枪支两支以上非军用枪支才够成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罪,他只有一支,数量不够入罪。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经鉴定,他的铅弹只有800余发,仍然无法入罪。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建议量刑三至五年。虽然我们担心的对枪支的鉴定和指控并没有发生,但这个罪一旦成立,当事人仍然面临三年以上刑期,这个太难以让人接受。在确定辩护思路时,让我颇费思量,我跟当事人妻子商量,明确告诉她:如果作无罪辩护,法院一般都会拖很久出判决,无论*终能否无罪,估计至少也得羁押一年半以上才有结果。如果作罪轻辩护,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压力,三年以上的刑期很可能就被做实。她妻子和众教友都说一切听律师的,一切交给上帝,然后再次一齐祷告。
我后来决定为当事人作骑墙式辩护:无罪辩护,再加一个罪轻的量刑意见。定性方面,我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是本案关键证据《鉴定书》存在严重问题,案涉子弹形物品不能认定为弹药;二是检方指控当事人购买弹药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购买铅弹的事实无法认定;三是即便能认定购买铅弹的事实,因当事人并无将铅弹交易流转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除此之外,我担心法院变更罪名,在辩护词中多加一段,称当事人的行为宜认定为持有铅弹行为,但因铅弹数量达不到构罪标准,其行为仍然不能入罪。量刑方面,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辩护词的*后,我还特意提到本案的特殊性,希望法院能够考量法理与人情,体恤当事人及其亲人,顾念社会公众的情感,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开庭那一天,不少教友都去了。到了快开庭的时候,他们还拉我到楼梯间,大家一起做了一次祷告。当事人也很给力,五大三粗的汉子,在法庭上说到动情处,哭得很伤心,以至于后来助理还问我:效果很好哟,是不是你教的?……开庭前,我们对审判人员背景作了调查,有教友指出有位陪审员是基督徒,我本来担心这个问题比较敏感,考虑要不要说当事人的信仰问题,知道此事后,便决定把这个情节写在辩护词中,并在庭上提了出来。
那年圣诞节那一天,我接到书记员的电话,叫我通知当事人妻子去法院交保证金。书记员没有告诉我怎么判,但我知道当事人至少会被取保,我如见神迹,喜悦的心情至今难忘。当事人取保后,我们很快就收到判决书,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虽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基于个人爱好而购入气枪铅弹,故不采纳量刑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我不信基督,但读过圣经,圣经说,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圣经还说,你要保守你的内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你一生的果效的,都是从心出发。做案件可能也是如此,一味保守,一味相信,一味坚持,一定会有果效。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