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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15

时间:2024-03-05 10:56:11 点击:88

【我的讼No.1162】介绍卖淫刑案

当事人租了一套房子,带着两三个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招嫖的方式就是某某通讯软件的摇一摇,事成之后,她在嫖资中提成100150元。要是生意比较好,她自己也要出面招待客人。某晚,她们正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警方破门而入,抓获卖淫女三人,嫖客四五人。嫖客和卖淫女拘留数天后都被释放,惟她被刑拘。

我们签下这个案件后,*担心的问题是罪名。如果只定介绍卖淫罪,那就不会判得太重,但如果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刑期便在五年以上。两个罪名之间,刑期差别很大。我们介入后,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又写了不予逮捕意见书,均未获办案机关的同意。等案子到了检察院,阅卷之后,发现起诉意见书建议以介绍卖淫起诉,我们才稍为安心。

因为当事人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建议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过,在庭审时,因为当事人的一句话,这个案子被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明当事人介绍卖淫500余次,这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但事实上有证据的只有当晚抓获的几个人,已经完成交易的只有两人。这就给我们律师出了一个难题,我们不能给当事人明说,让她否认这个介绍次数,但如果当事人承认了这个次数,按照量刑规定,每增加一人应增加刑期六个月,她的刑期至少会在五年以上。在开庭前,我都会去会见当事人,告知其庭审程序和注意事项,至于如何回答法官或检察官的问话,我一般都会明确告知当事人:之前在公安局怎么交待的就怎么说。我们办刑案,一定要有敏锐的风险意识,重庆李庄案,殷鉴不远。

当事人运气很差,碰到一个特别严格的法官。开庭时,法官问她:认不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当事人说:认罪,但介绍次数没有500次那么多。法官马上说:那你就是不认罪咯,案子要转为普通程序,今天休庭!当事人以为犯了大错,吓得在法庭上哭起来。我跟法官求情,希望继续开庭,法官不同意,还对当事人说:你这么一说,我会认为你被逼认罪了呀。

近一个月后再次开庭,我为其辩护称,有证据证明的介绍次数只有两次,介绍成功的只有一次,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此外,她在公安盘查时没有逃跑,归案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的500次及获利6万元,只有当事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终结合当事人介绍卖淫的时间,判决当事人犯介绍卖淫罪,刑期为一年半。

大部分的刑案当事人出狱后,都不愿意再见律师,可能是不想再触及那段痛苦的经历,但这位当事人出狱后,还特意请我吃了顿饭,表示感谢,挺讲义气。她家庭贫困,原本在工厂打工,几度失业后,进入这个行业,可恨亦可怜。她所从事的是一个古老的职业,随着阅历的增长,我们似乎越来越难以对她的行为作道德评价,这也是为什么仍有人呼吁卖淫合法化的原因所在,但好在法律已有评价,这是她们以此道谋生必须接受的规则,也是必须接受的风险。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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