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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14

时间:2024-03-05 10:26:49 点击:88

【我的讼No.11608000万租赁合同纠纷案反诉

当事人公司在一大型家具卖场租赁20000平米展厅,合同约定每月租金约180万元,但实际上卖场给予租金优惠,当事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五年租期快要届满时,家具卖场起诉当事人公司,要求解除租约并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余万元及违约金,而这6000余万元租金实际上就是原本优惠的租金。打到二审时,这个数额已经超过8000万。我们帮当事人打赢了这个官司,对方不服还申请了再审,省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我们当时仍对和解抱有希望,没有在本诉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大约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在我们觉得调解无望时,我们另行起诉了对方,要求双倍返还押金200万元并赔偿我方损失1000万元,包括装修残值损失、家具损坏损失、搬迁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共四项。

就本案的诉求来看,双倍返还押金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本诉,如果本诉认为当事人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对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双倍返还押金。装修损失等能获得支持则不但取决于本诉对违约方的认定,还取决于装修残值鉴定。因此,我们当时决定在努力打赢本诉的同时,在反诉案中申请对装修残值进行鉴定。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对我们有利的事实,在一审开庭后,对方强行拆除了我们装修*为奢华的一二楼展厅的装修。因为卖场要整体改造,我们早知道他们会拆,预先录制了视频。除此之外,我们将装修过程中的所有材料单据和相关合同均作为证据提交,装订了厚厚的一大本。

因为我每次都对鉴定报告提异议,鉴定报告一共出了三个版本,每个版本都厚达五厘米,每次都要花费几个月。其实*后一版仍然存在问题,我担心时间拖得太久,未再异议。鉴定机构称因一二楼已经拆除,无法鉴定,故依照四楼的装修造价推定一二三楼的造价,*终认定装修残值仅130余万元,明显偏低。

我不希望法院采信该份鉴定报告,在二次开庭时再次详细陈述了我对鉴定报告的意见。因为鉴定花费了太久的时间,二次开庭后,本诉的二审判决已经作出,我方大获全胜,我当时觉得反诉案应该也会比较乐观,至少双倍返还押金没有问题。当然,因为我们是在客场诉讼,对手又是当地的明星企业,能量非常之大,我们只能谨慎乐观。

二次开庭后,出乎我意料的是,我们很快拿到判决书,而我们原以为会拖上很久。更出乎我意料的是,法官参照鉴定报告中四楼的装修造价,调整了一至三楼的装修造价,将二三楼造价调整为四楼的二倍,一楼调整为四楼造价的三倍。因为一楼装修*为奢华,二三楼次之,四楼又次之,这样调整显然是合理的。

一审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我方损失220万元,双倍返还押金200万元,这个结果只能说差强人意,但毕竟对手是当地那么强大的企业,能够两番胜诉,当事人已经非常满意。因为本诉对方一直缠斗至再审,我们估计这个案子对方应该也会上诉,我们于是也策略性地提起上诉。

对方果然上诉了,不过我没想到的是,二审开庭时,法官嘀咕了一句,问对方上诉费交了没有,对方称交了,但没有在七天内交费。我见到这种情况,当然是不依不饶,要求法院裁定对方按撤回上诉处理,法官当庭表示不再审理对方上诉请求。我们见对方已经撤回上诉,开完庭后,在回程的车中,我们便与当事人公司董事长商定,我们也撤回上诉,让一审判决生效,因为对方欠款太多,我们要赶紧申请执行。

本诉8000万元和反诉1200万元,这两个案子不算疑难和复杂,但是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特别是本诉,可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近三年诉讼,*让我感动的是当事人,虽然这是对他们公司来说这么重要的诉讼,客场打官司,对手还那么强大,但无论是本诉还是反诉,无论在哪一级法院,他们从未动过要找关系的念头,也从未对我提及过这个话题。我认为,良好法治的建设,首先要有这样堪称伟大的当事人。

当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在这样艰难的诉讼中,我们真是无以坚固我们的勇气和信心。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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