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59】名人名誉权案
内地某市一个著名的环保机构出现“内讧”,副会长出走,另行成立新的环保组织。不久,这个新的环保组织经人举报被刑事立案,该组织一位志愿者被刑拘,负责人(原组织的副会长)被网上追逃。因该环保机构在国内非常有名,国内许多重要的媒体均报道了该案,包括央视和凤凰卫视都对本案作了专题报道。环保圈内盛传,该案因原会长打压新机构而产生,北京一位环保领袖也在微博上声援新组织,发了不少微博,其中有些言语颇有火药味。
这个系列案件分为三季:**季为环保志愿者的刑案,由我和长沙一位律师为他辩护,该志愿者获刑五个月;不久后,被追逃的负责人归案,由北京某知名律师代理,羁押数月后被取保,不了了之。等两个刑案尘埃落定后,第三季又马上开场。
原组织的负责人在当地起诉了北京那位公益领袖和新机构的负责人(也是非常著名的公益人),还有两位环保志愿者,称他们的微博言论已经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删除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共四名被告,由我和一位著名的公益律师代理两位公益机构负责人,另外两位志愿者由北京一位著名的律师代理。
我们看到材料后就知道这个案子不乐观。原告是著名环保组织的负责人,也是该市党报记者站站长,市人大代表,在当地能量很大。法院为了这个案子还特意去了北京,到新浪公司调取了微博账号的实名信息和登录IP等资料。从事实方面来看,我们私下也认为,当事人有些微博的用词确实有些过激。
我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起诉方式不合法。四位被告无共同侵权行为,原告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四人。第二,诉讼请求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要求删除微博,但未指明是哪几条微博;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未列明;赔偿律师费数额不具体。第三,被告的行为未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未损害其名誉权,因为已经有许多媒体都报道过该案,也提出了他们的质疑。第四,原告方也是公众人物,对公众言论应有比普通民众更高的容忍度。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北京那位公益领袖和一位女环保志愿者的微博言论侵犯原告名誉权,须删除相关微博并赔偿损失3万余元,另外两位被告不侵权。我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了不少的调解工作,但原告方很强硬,法官未能调解成功,判决维持原判。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通过法官要到原告的账号,当事人向其支付了赔偿款。这一场持续六年的诉讼,终于划上句号。
这个案子有个很巧的事情,开庭的时候我听到对方代理人名字时才发现,原告方的律师居然是我的博士师兄。他早我几届,在当地一所大学做教授,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并不认识。当事人之间“内讧”,连律师都是“同室操戈”,真是非常有意思的巧合。
一晃荡,这么多年过去了。如今回望,不胜感慨。四位被告当中,那位公益领袖后来又经历了令他非常痛苦的舆论风波,如今常年在国外工作,已经淡出环保圈。新机构的负责人仍奋斗在环保一线,连儿子也进了他的机构,上阵父子兵,让人敬佩。另外两位被告,当年刚从大学毕业,现在也都是机构负责人,不忘初心,非常难得。相对来说,当年参与这一系列案的律师似乎就显得有些沉寂了,我自己近年更是极少做公益案。这有我们个人的原因,也有大环境的因素。环保人的初心仍未改,法律人的热血已不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