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57】结婚近四十年夫妇离婚案
我刚入行时做了几个离婚案,之后就没再做过,来咨询的基本上都推给团队其他律师了。这个当事人是我一个好朋友的好朋友,好朋友开口,我不好推脱,就接了这个案子。我们代理男方。
当事人夫妻在七十年代末经人介绍,结为连理。男方称女方性格多疑,且对其照顾很差,态度颇为冷淡,基本上不闻不问。即使在家,他的一日三餐女方也不管不顾,让他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男方因此坚决要求离婚。我了解案情后,告知男方,因为不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任何一种情形,要是女方不同意离婚,至少要二次起诉,法院才会判离。男方态度特别坚决,仍然坚持起诉。
我们拟好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因为知道**次起诉不会判离婚,未提分割财产的诉求,以便少交诉讼费。果不其然,女方果然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仍未破裂。结婚三十余年来,双方未因性格、阅历、生活习惯或价值观的差异而导致感情不和,婚后生活一直幸福美满。现在儿女均已成家立业,正是夫妻双方三代同堂,共享天伦之乐的时候,男方此时要求离婚,她无法理解。
当然,**次起诉也并非完全无望。有一个事实是,男方已经离家近十年,一直在外省,如果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得到法院确认,还是有可能判离的。不过,这种事实要是女方不承认,其实很难证明。我们找到他们家所在小区的物业,让物业出具一份说明,证明已有八年只看到女业主居住在小区,未见到男业主在小区出现。女方承认男方在外省工作的事实,但称几个月回来一次,回来也是同家人住在一起。
法院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有一幢别墅、两套房产和一个车位,但认为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不能全天候观察得到业主的来往情况,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本案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对男方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我们领到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等了半年多,再次向法院起诉。
这一次女方知道她的婚姻已无挽留的可能,便同意和解,希望在财产分割中能够得到男方的照顾。男方适当作出了一些让步,他们二人便在法官办公室签了调解书,结束了近四十年的婚姻。女方比男方还大几岁,当时已经年近七旬,暮年被离婚,虽然她显得很平静,但仍然让我和助理心有戚戚。
钱钟书曾经说过,老年人谈恋爱,就像老房子着了火,一烧起来便没得救。老年人闹离婚,似乎也同样的惊心动魄,已然携手走过几十年的风雨,多少辛酸苦痛,都一同经历,到老来,却决定要劳燕分飞,这决心有多大,心里的波澜便会有多大。不过我记得,也有刻薄的古人说过,对象找得不好,就如附骨之毒,是要至死方休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老来离婚,好像也就没有那么悲壮了。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