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56】上市银行银行卡纠纷
我们团队入库的某上市银行发生一起“伪卡”交易纠纷,一审由银行法务人员自己处理的,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完全承担客户的损失。银行希望翻盘,所以委托外部律师来处理本案。我之前帮他们处理过一个银行卡被盗刷的案子,属于他们此类案件唯一的胜诉案例,所以银行向我询价,希望我能代理。我当时觉得这个案子赢面很小,但也并非全无希望,便接受银行的委托,代他们处理这个案子。
这位客户称某天晚上,他的手机收到短信,银行卡通过POS机消费支出将近5万元。10分钟后,他再次收到短信,银行卡通过POS两次刷卡支出共2.7万元。他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他又在ATM机上进行取款操作,并故意让ATM机吞了银行卡。他查询银行卡的流水发现,这三笔交易均发生于外省,而银行卡一直在他手上,伪卡消费的可能性很大。他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识别伪卡,导致他人使用伪卡消费造成他的损失,故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客户有义务保管自己的借记卡和密码,但银行仍有义务提供完备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客户卡内资金安全。虽然借记卡的密码由客户设置并保管,但是银行未提供证据证实客户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判决银行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银行法务处理过很多这样的案子,之前基本都是赔50%,后来判赔70%,比例虽然越来越高,但这次判100%,她也觉得责任划分太高了,所以非常希望二审改判。
我在上诉状中提了几个观点:一是客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导致银行卡被案外人复制,只要卡被复制了,可以推定客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对存款被盗刷存在过错;二是未适当使用银行卡并妥善保存取款密码,从客户提供的银行流水来看,他进行了极为频繁的快捷支付操作,这会对密码泄露带来较大风险。三是未及时挂失止付导致损失扩大,应对*后两笔盗刷承担责任。
我当时觉得可能还有一点改判的机会,开庭后我查到了一个关于伪卡交易的新闻报道,我知道二审很大概率会维持原判了。这个新闻报道的是广东省人大开的一个执法检查汇报会,省高院在会上作了表示,伪卡交易中银行的责任将提升到80%以上。那就是在80%至100%之间,二审应该不会为这么小的空间来撤销原判,果不其然,二审以几乎相同的理由维持原判。
说实话,我在查到那个新闻报道时感到很惭愧,我觉得关于伪卡交易,省高院的表态是很重要的“法律渊源”,做这类案子而不知道这个表态是失职的。虽然我可以以我并不是金融领域的专业律师作为借口,但这个案子确实也让我有所触动,在那以后,我在法律规定、类似案例和相关资料的检索上,比以往要花更多的时间,总担心会漏掉什么东西。在接案方面,也更为谨慎,我至少要觉得自己做这个案子可能要比别的律师好一点,或者我的能力足以胜任这个案子,我才会决定接受委托,否则,一律推荐给其他律师做。我后来转所到广州,现在的律所有“一主三辅”的规定,一个律师只能做一个主专业三个辅专业领域的业务,不是自己四个专业范围内的案子,在律所内是无法立案的,这种规定似乎不利于律师创收,但其实很有道理。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