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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09

时间:2024-03-05 10:14:53 点击:88

【我的讼No.1155】劳动争议案

在我们代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宗标的额很大的诉讼案件的期间,这家公司有一个关联公司发生了一宗劳动争议案,老板希望由我们代理,为了维系与这个客户的关系,我们签下了这个案子。

这位员工自行申请离职后又通过EMS给公司快递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其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公司发函通知她续签劳动合同,在未得到回应后,向其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不久后,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当事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50%赔偿金、加班工资及50%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50%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金及50%赔偿金,总计约30万元。仲裁申请书是手写的,字极漂亮,但不是员工本人的字,我当时就对她的代理人很感兴趣。

开庭时见到她的代理人,才知道代理人就是员工的丈夫,五十来岁的年纪,戴着眼镜,听说有时候也会以公民代理的方式帮人打官司。他对他的每一个诉求都引用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过,他对事实的把握显然不够,对证据规则不熟,问题*大的是他的表达,经常让仲裁员听不懂。我基本得出我的判断,他是一个实力较弱的对手。

当事人公司已经在她离职后发放了她*后一个月的工资,员工的该项诉求不会得到支持。当地法院对于加班工资采取综合测算法,只要综合计算下来,小时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因此,员工关于加班费的诉求也被驳回。劳资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员工主张劳动合同当时未填写合同期限,但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其该诉求也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后,仲裁庭和法院均认为员工系自行离职,当事人公司不用向其支付赔偿金。至于每项请求的50%赔偿金,有些没有法律依据,有些原来的依据已经失效,纵使请求本身获得支持,也不用支付50%赔偿金。

仲裁、一审和二审,均是完全驳回员工的请求。这位员工不服,又申请了再审,省高院没有决定再审。

我们有时候会碰到实力很弱的对手,比如像这样的劳资纠纷,无论从哪个层面讲,双方的能力都不对等。从诉讼力量对比的角度来看,我们似乎应该感到高兴和轻松,但我们仍然不能轻敌。要给对手足够的尊重,这种尊重表现在,我们仍应该认真对待他提出的每一项诉求,认真研究他提交的每一页证据,我们仍应像面对强大的对手时那样慎密。我国的法庭奉行的不是当事人主义,而是职权主义,我们其实也很难在一个较弱的对手那里占到多少便宜,因此,我们的核心工作还是说服法官,法官才是我们需要征服的对象。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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