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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08

时间:2024-03-05 10:14:04 点击:89

【我的讼No.1154】劳动争议援助案

在这个案子之前,我援助过一位世界五百强的员工,与她的用人单位打官司。该公司在中国雇员近10万人,欲推行综合工时制,将病假待遇从原来的全薪变为当地*低工资的80%。我代理这个员工起诉用人单位,法院认定该公司修改后的医疗期待遇无效,但是认为她在知道变更待遇后未在一月内提出异议,基本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官关于规章制度变更的观点是对的,但认定劳动者对变更无异议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认定这个大公司的医疗期待遇变更的规定无效。一个劳动者当然不会有这样的觉悟和经济能力,在仍未解除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作为这样的对抗,一个劳维组织代她支付全部律师费。当然,这个案子基本上算是援助,象征性地收的律师费只是为了规避代理风险而已。我知道这个案子敏感,代理合同、发票和律师费支付凭证,一样不缺。

用人单位见她这样顽抗,便寻机为难她。她本来是质检员,不知道何故,接连出了几次食品过期事件,均属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每次都被上级检查到,或者有顾客投诉,证据确凿,因此,她便被公司以三次大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作任何经济补偿。她当然不服气,又来找我帮她申请劳动仲裁。我当时就拒绝她了,因为这个案子本身没什么意义,而且胜算很少,还较为敏感,再说我已经援助她打过一个官司,那个官司开过四次庭,工作量极大,我确实不想再为她这个事情出力了。她到我办公室来,还是希望我来代理,我不好再推辞,但是通过微信告知她,案子没有赢面,要有心理准备。好在原来的劳维组织还是会继续为她支付代理费,她本人并没有律师费用的担心,那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吧。

果不其然,仲裁败诉。用人单位当然是刻意刁难她,但要命之处在于三次大过,确实每次都有客观证据,用人单位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备和民主制定程序,这些都不是问题,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败诉后,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给我电话,称需要改期开庭,会再次给我们寄传票。但我万万没有想到,法官见审限即将届满,将这个案子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寄来补交诉讼费5元的通知书。当时我们团队有个实习生,她在收到法官寄来的快递后将材料拍照发给我,因为疏忽,恰好漏了缴费单。我收到她发来的图片时正在开车,以为法院只是寄来改期的传票,并未细看,只嘱咐她在我们的案管系统登记好开庭时间。

当事人在这个时间后不久给我发了一个录音证据,我整理好录音证据,做好证据说明一并寄给法院。在收拾案卷的时候,我发现了转为普通程序的缴费单,这时距离我们收到缴费单时已经超过七天,我当即吓了一大跳。未在七天内缴费会按撤诉处理,那么仲裁裁决就会生效,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将就此终止,后果非常严重。

我马上研究补救方案:一、不承认收到缴费通知?这个太不厚道,我做不到,当即否决。二、马上补缴诉讼费并联系法官,希望得到她的理解,因为我问了一个做法官的朋友,她说他们有时也会碰到这种事情,但基本上都不会按撤诉处理。三、变更诉讼请求,加入一个加班费的请求,因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我决定二和三双管齐下,马上补缴5元诉讼费用,并向法官坦陈此事,因为对劳动者和律师影响都挺大,希望她能够不按撤诉处理。与此同时,我变更了诉讼请求,加入加班费诉求,使本案符合不预交受理费的案件情形。

让我沮丧的是,法官没有任何通融的余地,她在知道此事后,马上就裁定按撤诉处理,这个劳动维权案就此夭折。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多年,本来希望可以获得10多万元的赔偿金,但是因为律师的失误,这个愿意破灭了。

这是一个让我感到*为痛苦的案子,代理了那么多案子,从来没有出现过失误,连开庭迟到都没有发生过,也没有任何一单投诉,我没想到一旦失误,便是后果如此严重的失误。别的案子如果按撤诉处理,还可以重来,但是劳动争议案,只要按撤诉处理,仲裁裁决就生效了,再无救济途径。我曾经援助过不少的劳动者,收很少的钱帮他们维权,但讽刺的是,我们办砸的**个案子也是劳动援助案。我感到内心十分不安,连母亲也看出我的异样,在晚饭的时候,问我出什么事了,我慌忙掩饰过去。

不得不承认,我们难免会有失手的时候,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执业风险。这绝对是律师的至暗时刻,我们不但愧对当事人的信任,也损毁我们辛苦积累的声誉,还可能面对来自当事人的投诉甚至起诉。我们一定要定期对我们的办案流程进行疏理,查漏补缺,要尽量确保万无一失。在诉讼过程中,每一个时间节点要有准确把握,并设置好提醒。开庭时间和财产保全期限的登记和提醒,办案过程的记录,证据原件的保管,这些可能微小的事情,都要极为慎重。我们要切记,案件无贵贱,每一个托付都重如泰山,容不得半点马虎。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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