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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07

时间:2024-03-05 10:13:15 点击:77

【我的讼No.1153】顾问单位劳动争议案

我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集团公司旗下有两家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的公司,这两家公司之间有时会存在员工相互调动的情形,这个案子就是因为这种相互调动造成的。劳动者是高管,在集团其中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还剩半年,后来被调动到另一家公司。大约一年半之后,这位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约8万元。

案子看起来很简单,但案情却扑朔迷离。劳动者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只有半年,而她在新公司已经工作一年半,所以她主张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签约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约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不过,顾问单位给我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但是劳动合同届满的年份有改动痕迹,改动处按有指模。人力资源部的同事称,指模为劳动者所按。这份合同的签名处亦有劳动者签名,如果这份劳动合同是真实的,那么劳动者的主张显然不能获得仲裁庭的支持。

我提交该份三年期限的合同作为证据,劳动者承认签名是她所签,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改动处的指模不是她按的。我主张如果劳动者否认该份合同的真实性,应当申请指模鉴定,劳动者未申请鉴定。仲裁庭采信了我的观点,驳回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如我所料,法院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指模真伪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我认为法官归纳的焦点不对,应是本案劳动合同真伪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为我方已经提供了劳动者签名的劳动合同作为初步证据,如果劳动者否认该份证据,应申请鉴定。如果按照法官归纳的焦点,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无疑应由用人单位一方申请鉴定。

法官也发表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她倾向于认为由用人单位申请鉴定,而且问劳动者是否愿意配合鉴定,劳动者表示同意。我觉得如果再坚持原来的观点风险太大,便与顾问单位沟通,看他们是什么意见。顾问单位的人事经理称当时负责签合同的人事专员坚称为劳动者本人按指模,但是她已离职,经理也不敢太相信她的话。经理与上司汇报后,上司决定不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我方主张修改处的捺印为劳动者所为,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形下,应由我方申请鉴定。我方没有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认定我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顾问单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做民事诉讼的律师都应该用心研究。有一定比例的案子,胜负完全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比如本案,仲裁庭认为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劳动者未申请鉴定,所以被判负。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申请鉴定,被判败诉。法学是规则之学,以法律为业的人都应当对自己专业领域的规则尽量熟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至于运用之妙,完全存乎一心。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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