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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05

时间:2024-03-05 10:09:42 点击:92

【我的讼No.115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具有银行工作背景,是当地比较有名的投资人。她收购了一家做资金的公司,这个公司当时有100多号员工,她入股后打算开展当时很火的P2P业务。原本约定她占三成股份,公司原团队占七成股份,但后来开展P2P的资金均由她投入,原团队并无相应的投资,她感觉风险很大,有退股意愿。原团队负责人找到了一家公司,称该公司可以承接当事人的股份。新来的公司做完尽调之后,便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以原团队负责人的名义承接当事人的股份。协议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债权转让协议,这部分实际上是当事人以借款名义投入到P2P业务的钱,因为已经出借给客户,所以要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进行操作。另一部分是股权转让协议,由原团队负责人受让当事人股份,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并由新公司和标的公司作担保。

这个案子复杂的地方在于:一是涉及转让股份的公司不止一家。因为在标的公司之外,还有一个空壳公司,当时约定当事人要将标的公司62%的股份和空壳公司99%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二是标的公司和空壳公司的股份并没有由当事人亲自持股,而是由他人代持。三是标的公司中当事人的股份还存在代持现象,有一部分是她个人的,有一部分其实是团队成员的。四是她没有及时维权,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不过,好在新来的公司事后签了确认部分债务的协议。

新来的公司代原团队负责人支付了全部债权转让款和一部分股权转让款,剩余300余万股款未支付。当事人上门找他们追讨过几次,他们均拒不支付。我们代当事人起诉了股权受让人(原团队负责人)和担保人(标的公司和新来的公司),要求他们连带支付股权转让款。

当事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也存在问题,因为那个空壳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股份正在禁售期,没法转让股份。从这一点来看,如果法院认为空壳公司的股份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标的,那么当事人显然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方可以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除此之外,前已述及,本案还有其它难点,比如复杂的代持问题(当事人的股份由他人代持,他人代持的股份中又有团队成员的股份),比如两位担保人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这个案子金额不大,但是比较复杂和疑难,法院进行了多次庭审。为了查明案情,还将代持股份的人和空壳公司列为第三人。虽然困难重重,但我还是尽力向法庭还原本案的基本事实,把法律关系讲清楚,把我们的观点讲明白。比如,空壳公司的股份虽然要求配合转让,但大家都清楚当时股份仍在禁售期,股份未转让的原因不在当事人。虽然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是其中一个担保人在届满后还确认了部分债务,而且两位担保人在庭审时都未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这个案子一审便打了一年多时间,对于诉讼结果,我一直颇为忐忑,收到判决书后,发现居然大获全胜,真是喜出望外。有意思的是,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当事人与债务人(股权受让人)达成和解,由受让人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以了结此案,但是其中一位担保人上诉了。二审法院联系我,要我交委托手续,我见本案已无代理的必要,就把这个事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很忙,而且也已经拿回钱了,就一直都没有理睬二审法院。

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其实比较难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去法院证实债务已经得到清偿的事实,那么二审大概率还是要驳回担保人的上诉而维持原判,但这样对于上诉的担保人来说并不公平。法官明显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再次给我电话,要我叫当事人书面向法院说明情况。我简单写明情况,叫当事人签名寄给法院。法官收到说明后,又觉得如果支持担保人的上诉请求,好像也不合适,后来干脆叫当事人撤回起诉。两年诉讼,仿佛归零。

我们有时会面对这样复杂而困难的诉讼案,就像驾驶一艘并不坚牢的船出海,我们一定要坚定自己的信心,相信这个案子一定能够成功。像这个案子,我始终觉得受让人应该逃不掉责任,因为合同约定是先转股后付款,他在当事人只转让了一个公司股份的情形下已经付款,应视为对当事人的履行无异议,这一点就是我在整个诉讼中的信心所在。除此之外,思路清晰也同样重要,一定要清楚地把握案件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努力说服法官,就好像这艘船可能还会有多个漏洞,但只要航路正确,我们努力补漏,便仍有信心到达彼岸。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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