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50】顾问单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顾问单位有位员工,因家中有事申请离职,其所在的班组负责人已经签字同意离职。他心情大好,拿着钓鱼竿和离职表找经理签字。在去经理办公室的途中,他看到别的班组正在装一个机器,其中有人是他的老乡,他便过去帮忙,不幸被飞起的螺丝击中鼻梁。社保局认为他这种情况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员工不服,起诉了社保局,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顾问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社保局的律师认为该员工在事发当天并没有被安排工作,其帮忙安装的行为只是私人行为,用人单位不会为他的安装工作支付工资,不属于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员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也符合法定程序。
顾问单位对本案并无特定的倾向,一切听由法律作主。如果法官认为可以认定认定为工伤,那就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如果不是工伤,那就只能按非工伤对待。因此,我们在代理这个案子时并无压力,再说我们只是第三人,虽然结果与我们相关,但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要。我表达了我的观点,我认为这位员工并没在工作时间(那天他不上班,且在办理离职途中),在工作地点(并不在他平常工作的车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他只是帮老乡帮忙而受伤),不符合工作认定的“三工”原则。
法官并不同意我们的观点,他认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撤销:其一,该员工的离职手续并未办理完毕,受伤时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其二,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车间因安装机器而受伤,该事实没有疑问;其三,该员在在其它车间安装机器,该班组并未阻止他进行安装;其四,用人单位主张当天没有安排他工作,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社保局没有上诉,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该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顾问单位也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了工伤待遇。我并不完全认可这个判决的观点,觉得案涉工伤认定的问题仍有争取的空间,但是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他毕竟受伤了,社保局承担一部分工伤待遇,再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对他来说,也是应得的,对用人单位来说,这点义务的承担也不过份。再说,如果不认定为工伤,但劳动者毕竟在帮工中受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顾问单位作为其工作成果的接受人,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的。我们没有必要非要坚持法律的黑白分明,去为难一个劳动者。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