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41】顾问单位合同纠纷案
顾问单位是某品牌电器当地总经销商,与当地某电器经销商店签有三方协议,即电器厂家、顾问单位与电器商店三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电器商店交纳诚意金,代为销售电器,但规定其销售电器时不能低于*低零售价格,否则应支付相应罚款。后因该电器商店低于*低价格销售电器,被厂家发现,顾问单位便按照合同约定,从电器商店的诚意金中扣除其按三方协议应支付的罚款。电器商店不服,起诉电器厂家和我的顾问单位。
他们*初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案由为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他们认为顾问单位控制电器销售价格,限制电器销售的*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行为,诉请顾问单位赔偿其不能正常销售电器的损失350万元,并退还维修费用130余万元及罚款15000元。
这个案子是由电器厂家聘请律师应诉,不需要我出面代理,但我硕士和博士所学专业都是经济法,反垄断法正是经济法的核心法律部门。对于反垄断案件来说,绝大部分的案件都判断原告败诉了,因为原告的证明责任太难完成了。这个案子也是如此,原告必须证明我的顾问单位限制销售价格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才有可能胜诉,但这个证明责任明显难以完成,原告败诉也就没有悬念。有意思的是,这个案子后来还被评为全国十大反垄断案件,看来反垄断案件太少了,成为“十大”非常容易,这个案子的判决几乎没有任何说理,直接说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一句话就打发了,我没想到它也能入选”十大”。
这家电器商店在反垄断案件中一审败诉之后,又上诉到广东省高院,不过,它在这期间同时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我的顾问单位,要求退还顾问单位扣留的罚金。案子的标的额非常少,但顾问单位的案子,我们还是要帮忙处理。
我叫助理写了一个代理意见给法院,认为电器商店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因为两案的当事人相同,案件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本案的诉求其实已经在反垄断案件中提出,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坦率地讲,我认为后面这个案子不属于重复起诉,因为至少诉讼标的是不相同的,是其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不过,原告的起诉时并没有写明其起诉所依据的法律,把诉状弄得跟反垄断案件的诉状特别相似,所以我抱着试试看的意思,“虚张声势”,叫助理写了那个申请。比较有意思的是,不久后,原告撤回起诉了,不知道是他主动撤回的,还是法官让他撤回起诉的。我们虚晃一枪,对手却跑了。
事后想想,我觉得原告的律师非常有想像力,他的当事人的诉求可能就是那1万多元的罚款,但是却在律师的合计下,做出了一个500万的反垄断大案,而且在一审败诉后,还上诉至省高院。如果他当事人的想法是挑战电器巨头的霸权,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的确值得我们尊敬,但若是律师认为这个案子胜诉的机会大,怂恿当事人起诉,那至少会显得过于草率,也明显不够专业。当然,也许还会有其它的原因,但无论如何,这个案子让人”眼前一亮“,也让我印象深刻。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